涉外刑事案件犯罪有什么特点
(一)均是共同犯罪。
从作案人员的看,属于多人多国籍的团伙犯罪。
(二)便捷的作案工具。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一般都驾驶或者乘坐车辆,里应外合,配合默契。
(三)相似的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在伺机作案前,一般以向被害人询问人民币面值、兑换人民币或者找中国银行等为借口,趁被害人不备抢夺、盗窃,如遇被害人反抗,即实施暴力或者开车强行脱逃。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语言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有的装做听不懂中文拒绝供述而无法取证;有的一言不发任其处置;有的辩解与同行人根本不认识,更不可能共同作案;因犯罪嫌疑人属于不同国家,语言不同,所以什么都不清楚,有时连同案犯的名字也不知道。
(五)在逃人犯多。
通过对案件的统计发现,所有的涉外刑事案件中,一般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都在逃,致使在案人员的辩解无法推翻,不能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这主要是报警、出警不及时,失去抓捕和取证机会。
(六)作案手段大胆。
作案时间大多在白天,作案地点多为加油站、超市以及购物场所,作案方法基本上是明抢暗偷。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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