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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确权,怎么办理

2023-04-10 来源:乌哈旅游

股权确权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程序。股权确认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股权转让等是解决纠纷的依据。股东转让股权应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进行额外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变姓名或名称时,应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股票确权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股权确权经常通过诉讼来处理,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解决股权确认纠纷的部分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股权确权: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步骤

股权确权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认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在股权确权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证书、合同等,以证明其在公司中的股权份额。这一步骤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股权确权完成后,投资者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益,如股息分红、参与公司决策等。同时,股权确权也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投资者信心的增强。因此,股权确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步骤,对于公司和投资者双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结语

股权确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步骤,通过法律手段确认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股权证书、合同等,以确保其享有相应的权益。股权确权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它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公司决策、分享股息分红等权益。股权确权对于公司和投资者双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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