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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失火损失究竟由谁承担

2021-12-13 来源:乌哈旅游

出租房失火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租赁期间因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损失时,若是因租赁物安全隐患造成的,将由房东来赔偿;反之,若是因租客不合理使用房屋等自身因素造成的,房东不仅可以免责,还可以向租客提出索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东对房屋及设施是负有维修责任的,房东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租客承租房屋时,也应注意仔细检查房屋的设施,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的话要及时向房东提出并要求修复。租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并加以妥善保管。
第一种情况,也可能是最小概率的事件,也是国人会比较熟悉的情景,就是火灾的起火点来自于雷电、地震、山火这样超乎人力控制范围的事件,类似于百年一遇的大自然临时工事件。虽然如果房屋的消防设施完善或许不会引起火势蔓延,但即便起火的房屋的消防设施不够完善,毕竟诱发火灾的因素关非人力可控范围,在这样的情形下,户主可以使用不可抗力来对抗其他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第二种情况,火灾确实是由人引起的,但是源头却来自第三方。比如,木材厂库房的起火原因,来自某隔壁公司人员乱扔烟头,这虽然还没有到恶意纵火的地步,但冤有头债有主,没有这个诱因,火是起不来的。如果公安消防部门能在火灾调查中确定罪魁祸首,火灾的全部责任当然由具体的责任人主要负责。不过,受害者那边也可能存在一些自身的法定消防责任,按照责任大小,受害者和肇事者按照责任的比例来承担后果。
第三种情况,应该是最接近现实的一种情况,是由木材厂自身因素引起的火灾,或者基于现在的火灾调查技术限制,找不到更精确的祸首所在,起火原因大致归于木材厂本身,或者是电路老化,或者是工人操作不慎等等行为。既然主要责任在最早起火的这方,对于后续的一系列的损失,赔偿责任就无法推辞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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