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调查取证违法,不配合调查取证,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碍调查取证,可以视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行使调取证据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提取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取证据以查明案情,他们应向法院如实反映自己所知的情况,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调取证据行为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履行该义务时,视为他们实施了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应依据其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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