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综上所述,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不仅涵盖了地方税权、地方税种、地方税规模、地方税征管机构设置等多方面内容,而且它们之间交互影响、互相作用,如后三项内容的在一定程度上既由地方税权决定,体现地方税权的内容,又在地方政府税收活动中深刻影响地方税权的实现程度。因而一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这些对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无疑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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