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一并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尚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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