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当事人个人不承担鉴定费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侦查中,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对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进行重新鉴定,应由公安机关审查后,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如果经审查,发现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公安机关决定进行补充鉴定;如果有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应当重新鉴定。但是,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补充鉴定还是重新鉴定,这都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内容之一,是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应鉴定费用,申请人个人不承担费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