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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承租房屋交由儿子居住后被儿拒之门外

2022-05-18 来源:乌哈旅游

先前母亲有房时,将其承租单位的房子交由儿子一家居住,不料,后来母亲无房居住要求和儿子一家同住时,却遭到了拒绝,在此情况下,母亲该怎么办呢下面的案例,或许会对您有所启示。■案情回顾2001年,李女士将自己承租其所在单位的一套房子交由儿子张先生与儿媳及孙子一家居住。2007年,李女士的老伴去世,李女士将其居住的房屋出卖,并于2011年11月1日和儿子一家搬到一起居住。不久,李女士与儿媳不和,于2011年12月1日搬出,之后,她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李女士就想要回这套房屋,并为此多次提起诉讼,法院也确认了她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可儿子仍不搬出房屋,也不让她居住。无奈,李女士自2012年1月起,只好一直在外面租房,月租金800余元。前不久,她将儿子起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按每月1000元标准向其支付2012年1月起至今的房屋租金。儿子辩称,母亲因诉争房屋面积较小,与其一家关系不和,不同意共住,并非他不让母亲居住。诉争房屋是为缓解家庭成员居住困难而分配,自分配后一直由其一家长期居住,母亲从未居住过,且母亲自行将原居住的房屋出售,导致无房居住。因此,张先生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女士系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现考虑双方实际情况,由法院酌定判令张先生应按月支付李女士租房损失500元。■律师说法律师评析:《》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李女士系房屋的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由于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家庭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争房屋长期由张先生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故张先生应适当负担李女士在外租房所产生的费用。考虑到张先生的实际条件及收入有限等情况,法院酌定张先生每月支付李女士租房损失费5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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