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产证上的产权证号填写方式以及房产证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产权证是证明房子属于你的最好证明,而房产证号码是房本上面的第一页第一行,权证字第号,也是房产证上必须包含的一个内容。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才能完成。
法律分析
房产证上的产权证号填写可以直接依据房产证首页第一行的内容进行填写,通常房产证上会注明编号。房产证一般能拿到的时间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
一、房产产权证号怎么填
房产产权证号填写按照房产证第一页的第一行填写即可。产权证书都写得非常清楚,只要细心把数字写正确,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不必过于紧张。房产证号是房本上面的第一页第一行,权证字第号,这个号码是直接填进去的号,也就是我们说的房产证号,这个一般都是手写的。房产证号就是产权证的编号,是房产证上必须包含的一个内容。
房产证是证明房子属于你的最好证明,现在很多学校入学档案学区房的,要填写房产证号,以备核查。房屋产权证号码共有9位数,它们代表着不同的意思。
二、房产证一般多久能拿到
房产证什么时候能拿到没有具体规定的,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在30日内完成凭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三、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结语
房产证上的产权证号填写可以直接依据房产证首页第一行的内容进行填写,通常房产证上会注明编号。房产证一般能拿到的时间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一、房产产权证号怎么填房产产权证号填写按照房产证第一页的第一行填写即可。产权证书都写得非常清楚,只要细心把数字写正确,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不必过于紧张。房产证号是房本上面的第一页第一行,权证字第号,这个号码是直接填进去的号,也就是我们说的房产证号,这个一般都是手写的。房产证号就是产权证的编号,是房产证上必须包含的一个内容。二、房产证一般多久能拿到房产证什么时候能拿到没有具体规定的,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在30日内完成凭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三、办理房产证的流程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法(2017-09-01)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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