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调查需要查的内容有:
1、财产范围。即调查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或计算方式;
2、财产性质。主要是调查该财产是否属于可分财产;
3、离婚财产调查需要查的其他内容。
一、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有哪些
以下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要求与所代理案件相关的范围,即证据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企业资信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其调查取证的具体规定是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因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必须在上述的范围内进行调查,超过上述范围的调查取证则是不可以的。
三、申请房贷时银行会查哪些内容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收入情况;
2、借款人借款情况;
3、借款人还款来源;
4、借款用途;
5、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押物价值。
6、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贷款调查的工作应该主要采用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是辅助方式,需要采取现场的核对审查、电话调查还有咨询的方法和途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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