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提前30天提出离职书面申请,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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