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包括有瑕疵或易腐烂的委托物可经委托人同意处分,无法及时联系委托人时可合理处分。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包括行纪人从事贸易活动、处理事务、妥善保管委托物、处置委托物、负担费用等。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及时受领委托物和支付报酬。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1、行纪人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人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纪人在处理委托物时有一定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如果存在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情况,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如果无法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行纪人可以进行合理处分。此外,行纪人还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并承担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委托人则有及时受领委托物和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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