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区别如下:
1、 性质不同,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局部适用性;
2、 制定程序不同,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严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立法机关或者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公布;而规章则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公布;
3、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活动;而规章具有局部适用性,适用于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活动;
4、效力不同,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应当依照其规定行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规章的效力范围相对较小,其规定仅适用于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活动。
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法规是针对行政领域的法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全国、地方、行业、部门等不同层面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
2、行政法规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适用于所有在行政领域内的机关和公民;
3、 行政法规是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规,其规定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依据,对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法规,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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