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3、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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