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行为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1、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二、津贴的种类:
1、矿山井下津贴
2、高温津贴
3、野外工作津贴
4、林区津贴
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面临的阻力和问题:
1、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
2、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应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这个原则,《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 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 明确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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