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贷款诈骗2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欠银行贷款20万会受到法律制裁,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款。如果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欠债应该及时还款,避免被起诉。
法律分析
他人货款20万如何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贷款诈骗2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欠银行贷款20万判几年
(一)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二)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四)另外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五)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欠20万的处理方法
(一)欠债20万,应该及时还款,可以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以免被起诉。
(二)不管是个人欠款还是贷款机构,都不要逃避还款问题,欠钱总是要还的。
(三)积极表示自己良好的还款意愿,然后说明自己的现状,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制定好还款计划,减轻自己的还款压力。
(四)如果欠款太多,自己又借不到钱,想免去催贷的烦恼,有房有车的朋友可以考虑下抵押贷款,暂时应急。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贷款诈骗2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他人货款20万定罪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欠20万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及时还款,积极表示自己良好的还款意愿,并说明自己的现状,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制定好还款计划,减轻自己的还款压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1-04) 第一条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
|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
|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
|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
|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
|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
|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
|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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