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是公安机关进行籍管理登记的产物,证明公民身份,可以证明亲属关系。但如果户口本上的信息有变更,如离婚未及时变更,户口本就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因此,在必要时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法律分析
可以证明。
户口本是公安机关进行籍管理登记的产物,一户一本,证明公民身份效力,一般来说其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亲属关系,但有变更的情况,如离婚等没有进行及时变更,户口本上还是原记载,这时的户口本就不能证其关系了,所以在必要时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出证明的。
拓展延伸
户口本的法律效力及使用范围
户口本作为一种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记录的重要文件,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相关法规,户口本可以作为证明个人身份、户籍信息和家庭关系的有效证件,常用于办理婚姻登记、房产买卖、子女入学等事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户口本并非万能的依据,其法律效力受到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限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财产纠纷、亲子鉴定等,可能需要其他证明材料或法院判决作为补充。因此,在使用户口本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结语
户口本作为公安机关进行籍管理登记的产物,在证明公民身份和亲属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效力。然而,在一些变更情况下,如离婚未及时更新户口本,其关系证明力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在必要时,需要有关部门出具其他证明文件来补充证明。户口本在我国法律中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使用范围,但并非万能的依据。在使用户口本时,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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