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一个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
具体如下: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2、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优先于质押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有效设立并依法登记抵押;
4、按照未登记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登记抵押不得优先于质押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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