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计发。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筹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参保人在生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世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3)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法律依据: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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