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愿放弃工伤认定说明:本人XXXXX有限公司员工XXX,2XXXX年8月24日工件侧翻压在左脚面上导致轻微骨 折,因本人无法在此次事故发生日起1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至公司,自愿放弃由公司出面进行的工伤认定,后续其他一切相关事务皆于公司无关,由本人自行负责与他人无碍。特此证明,签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第七十三条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第七十四条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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