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滥用破产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从2005年10月17日开始生效。法案规定,申请人在债台高筑,比如有高额的医疗单需支付、失业、或欠下高额的信用卡债务时,可以根据该法的第7章和13章申请破产。第7章规定申请人可以用他们部分的财产来支付部分的债务,从而抵消全部的债务。破产法的第13章则锁定申请人的债务,要求他们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按计划付清全部的债务。
按照新的法案,申请人申请破产前必须从一个称为经许可的预算与信用咨询非盈利代理机构获得一份证书,说明此机构为申请人提供了些什么服务,设计了怎样的债务偿付计划。提交破产申请时必须把上述证书一起递交上去。新法案为以往相对较为宽松的破产法第7章设置了障碍。如果破产法庭发现根据破产法第7章申请破产的申请人将来有能力向他们的债权人支付所欠的债务,法庭就不准许申请人继续按第7章申请破产。根据新的法案,如果收入在全国的中等收入之上(一般根据过去6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来算),并且至少有100美元来支付日常的必要开支如吃、住、最低限度的穿、个人保健和娱乐等,必须根据破产法的第13章来申请破产。
一、破产保护多长时间?
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产保护.在此期间一般情况下股票都是暂停交易的。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还债。破产企业,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企业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企业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企业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的重新整合以及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轨,甚至变得比以前更加强大。但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后还是要破产清算。
二、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这是指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应向企业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人资格已出现法定消灭原囚,仅在清算意义上仍然存在。企业无权再继续进行原来企业营业执照中确认的各项经营活动(但为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者除外),成为仅为破产清算而存在的破产企业。这与破产案件受理后,企业仍可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尽管受到很大限制),在身份上便有重大区别。此外,企业的代表机构也发生变化,原破产企业的权力机构、代表机构等各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厂长、经理等,终止原有职权活动,丧失对外代表破产企业的权利,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并由其代表破产企业对外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并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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