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堆放物倒坍致人损害责任概念解析及法条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特征: 1.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 2.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堆放物的倒塌;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义务主体是推定有过错的堆放人。 二、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三、构成要件: 1.须有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是指堆放物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 2.须有受害人受有损害的事实:是指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损害事实须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堆放人有过错。 四、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 1.堆放人无过错; 2.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 3.其他如不可抗力等一般免责条件。 【律师提示】 ①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人: A.《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为“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为“堆放人”。 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A.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 B.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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