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不构成对法庭审判的干扰和法庭庄严气氛的破坏,任何一个参加公开审判的人,包括控辩双方及其代理律师、旁听人员、新闻记者,都可以进行记录;录音设备种类较多,有的可能会影响到法庭审判,因此,应设立审查制度,不影响庭审的可以录音;录像和摄影对法庭审判影响最大,原则上应予禁止,只在法制宣传或法律业务资料保存等特殊需要的场合,经法庭批准才可以进行。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印发司法公开规定和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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