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答:
该套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该套房产登记在小强的名下,而小强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小强的财产。虽然从购房资金的来源上来说,是小强的父母出资,但由于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小强,故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小强的赠与。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就把小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的名下,这样做是不符合我国《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所以,法院是不会将小强名下的房产判归其父母任何一方所有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小强已满10周岁,其又同意随母亲生活,法院会判决王女士取得对小强的抚养权。这样,王女士作为小强的监护人实际上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替小强管理该房产。当然,王女士除非为了小强的利益,否则,其不得处理被监护人小强的房产。
特别提示: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一般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房产一般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种情况下,实际上会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如果另一方今后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一、即使父母离婚,孩子并不丧失对任何一方的继承权,即在父母任一方辞世后,子女均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死者留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处理。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未成年子女从事民事活动,必须以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如果父母不当处分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父母应当赔偿未成年子女的损失。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若想处置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应向其未成年子女支付合理的对价款。
孩子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时不能处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不能把孩子的房子变更到父母名下。父母作为监护人只能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可以处置房产。如果父母想把房子变更在自己名下,等于是要把房子回赠给自己。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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