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黑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形式要件,除了应该符合一般刑事案件证据的的形式要求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涉黑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涉黑案件,讯问涉黑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相应的讯问笔录,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不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这种做法已经得到法院判决的明确支持。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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