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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