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是判决诈骗罪的重要因素,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最终的刑罚将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次数、手法、损害程度、诈骗对象以及是否自首、立功等其他情节。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诈骗十万块钱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金额是影响诈骗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最终的量刑结果是结合犯罪行为的次数、手法、造成的损害、诈骗对象,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其他情节综合认定的。这种情况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延伸
揭示涉及10万元诈骗案的法院裁决结果,嫌疑人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法院公布了对涉及10万元诈骗案的裁决结果,嫌疑人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根据法院的裁决,经调查确认,嫌疑人以欺诈手段骗取了10万元财物,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判决,嫌疑人被认定为诈骗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这一裁决结果的公布,旨在向社会传递维护法治、打击犯罪的坚决决心。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防范诈骗犯罪,共同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法院的裁决结果,对涉及10万元诈骗案的嫌疑人将给予严厉的惩罚。此案中,嫌疑人以欺诈手段骗取了巨额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判决,嫌疑人将面临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这一裁决结果的公布旨在向社会传递维护法治、打击犯罪的坚决决心。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防范诈骗犯罪,共同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