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应对商品房欺诈的方法

应对商品房欺诈的方法

2022-02-20 来源:乌哈旅游

商品房欺诈处理: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若开发商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抵押或已售给他人等情形,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双倍房款;若不属于此类情形,只能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欺诈行为包括冒充房屋质量、虚标价格、虚假宣传等,购房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开发商双倍赔付。购房者应根据是否符合法定欺诈情形来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双倍房款,或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欺诈怎么处理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退还双倍房款。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那么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款。

二、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若是存在欺诈的行为,其实常见的都是开发商对购房者有欺诈,此时要是属于法定的欺诈情形,也就是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当中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双倍的反馈。而在不存在法定欺诈情形的时候,一般只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赔偿损失。

结语

购房者在面对商品房欺诈时,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开发商双倍赔付。无论是否符合法定欺诈情形,购房者都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购房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交付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