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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

2020-08-05 来源:乌哈旅游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及其特殊性。食品监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构成该罪。犯罪主体包括正式编制和非编制的人员,但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形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属于复合性形态。司法认定复杂,因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交叉与重叠。

法律分析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1、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该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有哪些

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但不包括单位。食品安全涉及生产、销售、流通、餐饮服务等多环节多领域,而食品安全监管又往往涉及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等多个执法部门,加之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认证等职责上存有交叉、重叠等现象,因此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复杂而繁琐。

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观形态包括两种不同的主观形态,既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包括间接故意,属于复合性形态。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形态之所以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食品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历职业培训,熟悉监管业务,行为人对自己渎职行为的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早就应有认识,只是由于玩忽职守而不能是疏忽大意,轻信避免或持放任的心态,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结语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包括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属于复合性形态。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较为复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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