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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0-10-28 来源:乌哈旅游

法律分析:挂靠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挂靠单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在车辆挂靠运营中,名义上的所有人只是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并且,挂靠单位只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对车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立法原意。2、挂靠单位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共同侵权人。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人是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即实际车主,而不是挂靠单位。作为名义车主的挂靠单位,无法预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其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实际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故挂靠单位不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3、挂靠单位未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挂靠单位虽然是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但车辆的行驶和运营却是在挂靠车辆车主的控制之下,挂靠单位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作为挂靠单位尽管向挂靠人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如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手续、组织车辆的各类审验、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和政策法规学习等),而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如由挂靠单位承担责任,不仅显失公平,也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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