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1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20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永祥赵芳郭林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秦梦霏;李金龙 【当事人】秦梦霏李金龙 【当事人-个人】秦梦霏李金龙
【代理律师/律所】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建平
【代理律所】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秦梦霏 【被告】李金龙 1 / 9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本院观点】首先,2020年11月18日,秦梦霏与李金龙双方在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事宜时签订了《分手协议》及《房屋转让协议书》,分手协议约定房屋差价款为50万元,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80万元,李金龙称80万元包含案涉房屋差价款50万元及秦梦霏承诺偿还李金龙的信用卡透支款、网络贷款30万元。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0 01:02:10
秦某、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0民终20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梦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区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梦霏因与被上诉人李金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秦梦霏上诉请求:撤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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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
法律错误。1、2017年5月15日案外人陈晓霞为秦梦霏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房屋首付款40万元,并结合秦梦霏母亲向秦梦霏银行转账及秦梦霏银行明细均可以证实秦梦霏支付首付款40万元是毋庸置疑的。房屋未过户前的贷款均由秦梦霏负担。2020年11月24日房屋过户当时秦梦霏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贷款757,857.28元。2020年11月26日房屋过户至秦梦霏名下,秦梦霏重新办理了银行贷款,贷款数额为130万元。当时双方商量的房屋价款为200万元,扣除130万元贷款,余下70万元,秦梦霏怎么可能将房屋剩余价值70万元已欠条的形式全部支付给李金龙,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更显失公平。2、实际上双方分手时间为2020年2月,庭审中双方均自认双方分居时间为2020年2月(同居关系一经解除,双方再无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手协议》及《房屋转让协议》的签订明显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如有必要秦梦霏可另案起诉李金龙请求撤销该二份协议)。根据秦梦霏支付的房屋首付款、现在的银行贷款等实际情况。2020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依据的80万转让价格依据不实,秦梦霏怎么再可能按照房屋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金龙,这完全是秦梦霏的理解误差进行的错误行为或为了减、免税费的进行的错误行为。再结合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1月20日秦梦霏共计向李金龙转账329,921元,这是不争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较为合理的数额。3、2018年李金龙因吵架,李金龙殴打秦梦霏,存在严重暴力情形,不应分得或少分得财产。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秦梦霏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金龙辩称,双方协议中的80万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房产差价50万元,因房产是双方共有财产,价值200万元,扣除贷款的数额70万元,剩余130万元,考虑了秦梦霏母亲买房时帮助出资30万元的情况,双方商量同意李金龙所占份额为其中50万元,由秦梦霏找给李金龙这笔差价。此外秦梦霏以借呗、花呗和透支 3 / 9
卡等借用了李金龙30万元,也承诺向李金龙还款。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李金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秦梦霏向李金龙支付欠款7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金龙与秦梦霏2012年相识,于××××年××月举办结婚典礼,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育子女。2017年5月15日,为购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秦梦霏名义向原房主陈晓霞支付房款40万元,2017年5月23日房屋更名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编号为:鲁(xxx)威海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权利人登记为秦梦霏、李金龙,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各占50%。2017年6月23日,秦梦霏、李金龙共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2020年2月双方发生冲突并分居至今。2020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分手协议》、《房产转让协议书》,其中《分手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购买了案涉房屋,因感情不和协议分手,女方应付男方50万元整,男方应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原权利人秦梦霏、李金龙变更为秦梦霏,房产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女方支付给男方50万元整。《房产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案涉房屋转让价格为80万元,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秦梦霏支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房款50万元在李金龙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秦梦霏名下后,在交付秦梦霏房产证后2021年1月15日之前秦梦霏全部支付。当日,秦梦霏出具欠条,载明:欠付李金龙首付款剩余的款项共计50万元,本人承诺最迟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并保证每拖迟一天,愿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如有违反,本人愿意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020年11月26日,秦梦霏出具欠条,载明:欠李金龙首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本人承诺最迟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并保证每拖迟一天,愿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如有违反,本人愿意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020年12月,案涉房屋过户至秦梦霏名 4 / 9
下。2021年1月15日,李金龙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诉讼中,秦梦霏提交合同更名费收据、维修基金票据、完税证明、供用水供用暖合同及收据、还贷明细、房屋装修的部分发票及收据一宗,拟证明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及房屋日常管理人均系秦梦霏,案涉房屋与李金龙无关。李金龙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称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举办婚礼,且房权证、房屋贷款合同、完税证明上均有李金龙的名字,可以确认案涉房屋系双方共有,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收入以及财产已经发生混同。
同时,李金龙提交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青岛银行、平安银行、借呗、360借条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一宗,拟证实秦梦霏使用李金龙的信用卡、网络贷款透支多笔、大宗款项使用,《房产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80万元包含案涉房屋差价款50万元及秦梦霏承诺偿还李金龙的信用卡透支款、网络贷款30万元。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2020年11月13日,秦梦霏“你看看能不能贷款一下,我这边是真没办法了这个月要交房租思远那边也没钱给我”,2020年11月14日,秦梦霏“其他的钱我凑给你一把给你先把卡还上……”,李金龙“好吧,我觉得你也不能骗我”,秦梦霏“那不能到时候签协议……”,李金龙“财产分割,还是房屋买卖协议”,秦梦霏“财产分割吧,你看怎么合适怎么写”,2020年11月23日,李金龙“我刚统计了一下,吓人吗(图片为360借条、借呗、美团等合计34833.30元)”,秦梦霏“我再给你凑钱,我先借借看”,李金龙“我还少算了四万多”,秦梦霏“嗯”,李金龙“我这欠了35万元啊”,秦梦霏“嗯,先给你批下来都给你还上”。秦梦霏对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青岛银行、平安银行、借呗、360借条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二人分手时案涉房屋扣除剩余银行贷款作价100万元,但信用卡均系李金龙名下,由其个人使用,其并未使用李金龙的信用卡及网络借款平台进行借款,不清楚李金龙各种款项的去向,也不认可李金龙对案涉房屋及二人生活的花费,不同意偿还。 5 / 9
另查,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1月20日,秦梦霏通过支付宝、微信向
李金龙合计转账329921元,其中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7日转账108630元,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月20日转账221291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金龙与秦梦霏于××××年举办婚礼,婚礼后购买房屋并登记至双方名下,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共同生活至2020年2月份分居,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明确登记双方为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故应属于共有财产财产,对此依法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秦梦霏与李金龙签订的《分手协议》及《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其二、秦梦霏是否欠付李金龙款项及欠款的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20年11月18日,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了《分手协议》及《房屋转让协议书》,分手协议约定房屋差价款为50万元,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80万元,分30万元、50万元两期进行支付,李金龙称80万元包含案涉房屋差价款50万元及秦梦霏承诺偿还李金龙的信用卡透支款、网络贷款30万元。在2020年11月13日、14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秦梦霏有明确的同意偿还李金龙各项贷款、透支款的意思表示,2020年11月23日,秦梦霏对李金龙合计的欠款数额未提出质疑,亦表示“先给你批下来都给你还上”;李金龙借呗、360借条等贷款及转账明细可以看出,较多大额款项自网络贷款后,直接转入秦梦霏账户,故李金龙关于两份协议中数额来源的陈述,更为合理可信,两份协议能够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对案涉房屋的估价亦接近市场实际价格,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予以确认。秦梦霏提出李金龙胁迫其签订协议的抗辩理由,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秦梦霏于2020年11月18日、11月26日出具两份欠条,分别欠款50万元、20万元,还款时间分别为2021年1月15日、2020年12月10日, 6 / 9
秦梦霏辩称其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1月20日向李金龙转账33万余元,第二
张欠条系就第一张欠条的数额进行部分偿还后,剩余20万元而出具欠条,鉴于两张欠条的内容除金额、还款时间外基本一致,不排除双方在签订欠条时存在意思理解上的偏差,本案不宜仅就欠条这一项证据进行判定。综合全案情况看,房屋转让协议中秦梦霏应支付的总数额为80万元,在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已支付房屋转让协议中任一笔款项的情况下,应以其实际转账金额进行扣减。双方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该日期之前双方仍存在互相转账的情况,秦梦霏不应将在此之前的转账数额作为支付的款项进行累加,应以该日期之后的转账数额221291元为准,故秦梦霏剩余应支付的款项数额为578709元(800000元-22129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判决:秦梦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金龙支付欠款57870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787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5499元、保全费4020元,由李金龙负担1649元、秦梦霏负担787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2020年11月18日,秦梦霏与李金龙双方在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事宜时签订了《分手协议》及《房屋转让协议书》,分手协议约定房屋差价款为50万元,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80万元,李金龙称80万元包含案涉房屋差价款50万元及秦梦霏承诺偿还李金龙的信用卡透支款、网络贷款30万元。对于房屋差价50万元,李金龙为房屋的共有人,李金龙将属于自己的权利份额转让给秦梦霏时, 7 / 9
二者之间协商由秦梦霏支付相应的对价在情理之中,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估价亦接近市场
实际价格,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秦梦霏以在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重新办理了贷款的数额,作为过户前与李金龙商定房屋实际价值是否公平合理、认为显失公平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30万元借款,在2020年11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秦梦霏有明确的同意偿还李金龙各项贷款、透支款的意思表示,2020年11月23日,秦梦霏对李金龙合计的欠款数额未提出质疑,亦表示“先给你批下来都给你还上”。李金龙借呗、360借条等贷款及转账明细可以看出,较多大额款项自网络贷款后,直接转入秦梦霏账户。从上述分析看,李金龙关于两份协议中数额来源的陈述,更为合理可信,两份协议能够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一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规则。2020年11月26日,双方亦已实际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足以说明两份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李金龙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秦梦霏上诉主张签订协议系重大误解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故依法不予采信。其次,秦梦霏在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已支付房屋转让协议中任一笔款项的情况下,应以其实际转账金额进行扣减。双方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协议,该日期之前双方仍存在互相转账的情况,不论双方分居时间是2020年2月或是11月,签订协议的时间是界定秦梦霏是否已经偿还协议约定款项的划分节点,一审认为秦梦霏不应将在此之前的转账数额作为支付的款项进行累加,应以该日期之后的转账数额221291元为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秦梦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7元,由上诉人秦梦霏负担。 8 / 9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金永祥 审判员 赵 芳 审判员 郭林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双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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