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 -- 办事指南
行政审批内容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和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法律法规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张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
力 行政审批条件
从事酒类零售活动未备案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审批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人领取和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证》后,提交工
行政审批程序
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证。
行政审批申请、受
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酒类专卖管理局)
理、决定机关 行政审批地址及负
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酒类专卖管理局)
责人
1、营业执照;2、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
申报所需材料
身份证件(复印件);5、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证; 6、法人一寸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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