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2月
说 明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观念创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34号文件批准执行。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
《煤矿从业人员和产量情况》C4表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伤亡事故情况》B1-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3)《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火灾事故情况》D1-1、《生产性火灾事故情况》D1-2,由公安消防部门报送;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1、《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2,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D3,由交通部门报送;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D4,由铁道部门报送;
1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D5,由民航部门报送;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D6,由农业农机监理部门报送;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D7,由农业渔业局报送;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D8,由建设部门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D9,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部门报送;
(5)《各类事故综合情况》(E1-1)、《各类生产性事故综合情况》(E1-2)、地区综合事故情况(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4.报表的报送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C1-C3表)。 各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1-D9)。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7.本报表制度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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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工矿A1表 工矿A2表 工矿B1表 工矿B2表 工矿B3表 工矿B4表 工矿B5表 工矿B6表 煤矿C1表 煤矿C2表 煤矿C3表 煤矿C4表 表 名 伤亡事故情况(发生事故单位) 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发生事故单位) 伤亡事故情况(按登记注册类型) 伤亡事故情况(按行业) 伤亡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伤亡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伤亡事故情况(按地区) 伤亡事故情况(按时间)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一)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二)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三) 煤矿从业人员和产量情况 报告期别 快报 快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季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月、年报 季报 报送单位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 上 同 上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部门 铁道部门 民航部门 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 建设部门 质监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 上 同 上 报送时间 发生后即报 发生后即报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季后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月10日前 每季后10日前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受表单位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行业D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行业D1-2表 生产性火灾事故情况 行业D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行业D2-2表 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行业D3表 行业D4表 行业D5表 行业D6表 行业D7表 行业D8表 行业D9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综合E1-1表 各类事故综合情况 综合E1-2表 各类生产性事故综合情况 地区E2表 地区综合事故情况 3
伤亡事故情况(发生事故单位)
填表单位(签章) 表 号:工矿A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登记注册类型 所在行业 行业分类 煤矿企业填写 单位名称 A农、林、牧、渔业 H批发和零售业 1国有 地点分类 统计属别 煤矿类型 B采矿业 I住宿和餐饮业 按国标 省(区、市) 地2集体 1国有重点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J金融业 单位地址 区(市、州、盟) 县 (区、3股份合作 GB/T4754-2002 1地面 1原煤生产 2国有地方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K房地产业 市、旗) 2采煤面 2非原煤生产 3乡镇煤矿 □ 4联营 填写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掘进头 3基本建设 5有限责任 08黑色金属矿开采业 单位法人代码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上下山 各种证件 6股份有限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大巷 1采矿许可证 7私营 邮政编码 □□□□□□ 11其它矿采选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6井筒 2安全生产许可证 8港澳台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C制造业 P教育业 7其它 3煤炭生产许可证 9外商投资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Q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 4营业执照 10其它 5矿长资格证 E建筑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事故发生地点 6矿长安全资格证 F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T国际组织 □- □□ □□□□ □ □ 直接经济损失 企业规模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统计类别 事故类别 致害原因 (万元) 损失工作日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行业:□□ 41顶板 1冒顶 2片帮3支架伤人4放炮(工日) 1大型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1石油 2 冶金 3有色 42瓦斯 (瓦斯) 5明电、火(瓦斯) 6瓦2中型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5触电 6淹溺 斯突出 7磨擦(瓦斯) 8撞击(瓦从业人员数 4建材 5地质 6 机械 43机电 3小型 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7灼烫 8火灾 44运输 斯) 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主管部门 7轻工 8 纺织 9烟草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9高处坠落 10坍塌 45放炮 跑车 13轨道事故 14输送 15触人员伤亡总数(人) 10电力 11 贸易 12 建筑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46水害 电 16设备伤人 17跑浆 18坠落 死亡 重伤 轻伤 13水利14 邮政15 电信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47火灾 19触响瞎炮 20地质水21老空水 16林业17 军工 18旅游 8劳动组织不合理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49其它 22地面水23煤自燃 24设备引燃 其中: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人) 19化工 20 石化21 医药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25煤尘爆炸 26 CO中毒 27 窒息 死亡 重伤 轻伤 危险种类:□ □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 11其它 □□ □□ 1危险化学品 □□ □□ 2烟花爆竹 起因物 致害物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事故概况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气设备 4起1煤、石油产品 2木材 3水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重机械 5泵、发动机 6企业车辆 74放射性物质 5电气设备 6置缺乏或有缺陷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船舶 8动力传送机构 9放射性物质梯 7空气 8工作面(人站立2设备、设施、工具、附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品存放不当 及设备 10非动力手工具 11电动手面) 9矿石 10粘土、砂、石 件有缺陷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工具 12其它机械 13建筑物及构筑11锅炉、压力容器 12大气压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物 14化学品 15煤 16石油制品 力 13化学品 14机械 15或有缺陷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7水 18可燃性气体 19金属矿物 金属件 16起重机械 17噪声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20非金属矿物 21粉尘 22梯 2318蒸气 19手工具(非动力) 不良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木材 24工作面(人站立面) 25环20电动手工具 21动物 22 □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境 26动物27其它 □□ 企业车辆 23船舶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4
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发生事故单位)
填表单位(签章) 姓名 性别 年龄
年 月
工种 工龄 文化 程度 职业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受伤 就业 死亡 损失 性质 类型 日期 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 2. 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 职 业:按国标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 伤害部位: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1伤害部位填写。 5. 伤害程度:按(1)死亡;(2)重伤;(3)轻伤。
6. 受伤性质: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2受伤性质填写。 7. 就业类型:按(1)正式工;(2)合同工;(3)临时工;(4)农民工。 8. 损失工作日:按国标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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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情况(按登记注册类型)
综合单位(签章) 总起数 (起) 甲 总 计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它企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
年 月
死亡起数(起) 2 死亡(人) 3 重伤(人) 4 轻伤(人) 5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 损失工作日 (工日) 7 起数(起) 8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直接经死亡 重伤轻伤济损失(人) (人) (人) (万元) 9 10 11 12 损失工作日 (工日) 13 表 号:工矿B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直接经死亡 重伤轻伤数济损失(人) (人) (人) (起) (万元) 14 15 16 17 18 损失工作日 (工日) 19 说明:1. 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2.填报单位:本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3.上报时间:每月10日前报送。 6
伤亡事故情况(按行业)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死亡总起数 起数(起) (起) 1 2 死亡(人) 3 重伤(人) 4 轻伤(人) 5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6 损失工作日起数(工日) (起) 7 8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直接经死亡 重伤轻伤济损失(人) (人) (人) (万元) 9 10 11 12 表 号:工矿B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损失工直接经起数死亡 重伤轻伤损失工作作日 济损失(起) (人) (人) (人) 日(工日) (工日) (万元) 13 14 15 16 17 18 19 甲 总 计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开采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它矿采选业 C制造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J金融保险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业 Q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范围及要求同B1表。 7
伤亡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综合单位(签章) 总起数 (起) 甲 总 计 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 电 淹 溺 灼 烫 火 灾 高处坠落 坍 塌 冒顶片帮 透 水 放 炮 火药爆炸 瓦斯爆炸 锅炉爆炸 容器爆炸 其它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它伤害 1
年 月
死亡 起数(起) 2 死亡(人) 3 重伤(人) 4 轻伤(人) 5 直接经损失工济损失作日 (万元) (工日) 6 7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起数(起) 8 死亡 (人) 9 重伤(人) 10 轻伤(人) 11 直接经损失工济损失作日 (万元) (工日) 12 13 表 号:工矿B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经损失工起数死亡 重伤轻伤济损失作日 (起) (人) (人) (人) (万元) (工日) 14 15 16 17 18 19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范围及要求同B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8
伤亡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死亡总起数 起数(起) (起) 1 2 死亡(人) 3 重伤(人) 4 直接经损失工轻伤济损失作日 (人) (万元) (工日) 5 6 7 起数(起) 8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直接经损失工死亡 重伤轻伤济损失作日 (人) (人) (人) (万元) (工日) 9 10 11 12 13 表 号:工矿B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经损失工起数死亡 重伤轻伤济损失作日 (起) (人) (人) (人) (万元) (工日) 14 15 16 17 18 19 甲 总 计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范围及要求同B1表。 其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9
伤亡事故情况(按地区)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表 号:工矿B5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千人直接经损失工死亡死亡 重伤轻伤济损失作日 率 (人) (人) (人) (万元) (工日) 15 16 17 18 19 20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直接经损失工死亡总起数 死亡重伤轻伤直接经损失工济损失作日 起数死亡 重伤轻伤起数起数(起) (人) (人) (人) 济损失作日 (起) (万元) (工日) (起) (人) (人) (人) (起) (万元) (工日)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范围及要求同B1表。 区(县) . 百万工时死亡率 21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0
伤亡事故情况(按时间)
综合单位(签章) 总起数 (起) 甲 总 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1
年 月
死亡 起数(起) 2 死亡(人) 3 重伤(人) 4 轻伤(人) 5 直接经损失工济损失作日 (万元) (工日) 6 7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起数(起) 8 死亡 (人) 9 重伤(人) 10 轻伤(人) 11 直接经损失工济损失作日 (万元) (工日) 12 13 表 号:工矿B6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经损失工起数死亡 重伤轻伤济损失作日 (起) (人) (人) (人) (万元) (工日) 14 15 16 17 18 19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范围及要求同B1表。 11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一)
综合单位(签章) 总起数 (起) 甲 总 计 一、原煤生产 国有重点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 乡镇煤矿 二、非原煤生产 三、基本建设 1
年 月
死亡 起数(起) 2 死亡(人) 3 重伤(人) 4 轻伤(人) 5 直接经损失工济损失作日 起数(万元) (工日) (起) 6 7 8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直接经损失死亡 重伤轻伤起数济损失工作日 (人) (人) (人) (起) (万元) (工日) 9 10 11 12 13 14 表 号:煤矿C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百万千人工时直接经损失工死亡死亡 重伤轻伤死亡济损失作日率 (人) (人) (人) 率 (万元) (工日) 15 16 17 18 19 20 21 百万吨死亡率 22 说明:1.统计范围:全国煤矿企业。 2.填报单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上报时间:每月10日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2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二)
综合单位(签章) 总起数 (起) 甲 总 计 顶板 瓦斯 机电 运输 放炮 水害 火灾 其它 1
年 月
死亡 起数(起) 2 死亡(人) 3 重伤(人) 4 轻伤(人) 5 直接经损失工济损失作日 (万元) (工日) 6 7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起数(起) 8 死亡 (人) 9 重伤(人) 10 轻伤(人) 11 直接经损失工济损失作日 (万元) (工日) 12 13 表 号:煤矿C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经损失工起数死亡 重伤轻伤济损失作日 (起) (人) (人) (人) (万元) (工日) 14 15 16 17 18 19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范围及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3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三)
综合单位(签章) 甲 总 计 一、原煤生产 国有重点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 乡镇煤矿 二、非原煤生产 三、基本建设 事故起数(起)
年 月
合计 顶板 瓦斯 机电 运输 放炮 表 号:煤矿C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水害 火灾 其它 事故事故事故事故事故事故事故事故死亡重伤死亡重伤死亡重伤死亡重伤死亡重伤死亡重伤死亡重伤死亡重伤死亡重伤起数起数起数起数起数起数起数起数(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范围及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4
煤矿从业人员和产量情况
填表单位(签章)
年 季
从业人员(万人) 1 说明:本表的填表单位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季度报送一次。 表 号:煤矿C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煤炭产量(万吨) 2
总 计 国有煤矿 国有重点 国有地方 乡镇煤矿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它企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5
火灾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死亡 (人) 2
年 月
受伤 (人)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起) 5 死亡 受伤(人) (人) 6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 一次死亡3-9人 起数死亡 (起) (人) 9 10 受伤(人) 1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 表 号:行业D1-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经起数死亡 受伤济损失(起) (人) (人) (万元) 13 14 15 16 十万人 发生率 17 十万人死亡率 18 说明:本统计表由公安消防部门报送。公安部消防局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公安消防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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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火灾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死亡 (人) 2
年 月
受伤 (人) 3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死亡 受伤直接经济损(起) (人) (人) 失(万元) 5 6 7 8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受伤直接经济损(人) (人) 失(万元) 10 11 12 表 号:行业D1-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死亡 受伤直接经济损(人) (人) 失(万元) 14 15 16 起数(起) 9 起数 (起) 13 说明:本统计表由公安消防部门报送。公安部消防局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公安消防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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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死亡 (人) 2
年 月
受伤 (人)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起) 5 死亡 受伤(人) (人) 6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 一次死亡3-9人 起数死亡 (起) (人) 9 10 受伤(人) 1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 表 号:行业D2-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经起数死亡 受伤济损失(起) (人) (人) (万元) 13 14 15 16 万车 死亡率 17 十万人死亡率 18 说明:本统计表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8
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死亡 (人) 2 受伤(人) 3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起) 5 死亡 (人) 6 受伤(人) 7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8 起数(起) 9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人) 10 受伤(人) 1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 起数(起) 13 表 号:行业D2-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死亡 (人) 14 受伤(人) 15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6 说明:本统计表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9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沉船(艘) 2 死亡(人) 3 受伤(人) 4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起) 6 死亡 (人) 7 受伤(人) 8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9 起数(起) 10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人) 11 受伤(人) 1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 表 号:行业D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千艘船事直接经故率 起数死亡 受伤济损失(起) (人) (人) (万元) 14 15 16 17 18 亿客公里死亡率 19 说明:本统计表由交通部门报送。交通部海事局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0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 (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死亡(人) 2 受伤(人) 3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起) 5 死亡 (人) 6 受伤(人)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 起数(起) 9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人) 10 受伤(人) 1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 表 号:行业D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百万机车直接经总走行公起数死亡 受伤济损失里死亡率 (起) (人) (人) (万元) 13 14 15 16 17 百亿吨公里(换算周转量) 死亡率 18 说明:本统计表由铁道部门报送。铁道部安监司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所在省(区、市)及以下铁道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道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1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 (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死亡(人) 2 受伤(人) 3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起) 5 死亡 (人) 6 受伤(人)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 起数(起) 9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人) 10 受伤(人) 1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 表 号:行业D5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重大事故直接经万时率 起数死亡 受伤济损失(起) (人) (人) (万元) 13 14 15 16 17 亿客公里死亡率 18 说明:本统计表由民航部门报送。民航总局安全办公室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民航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航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2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死亡(人) 2 受伤(人) 3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起) 5 死亡 (人) 6 受伤(人)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 起数(起) 9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人) 10 受伤(人) 1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 表 号:行业D6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经起数死亡 受伤济损失(起) (人) (人) (万元) 13 14 15 16 万台死亡率 17 说明:本统计表由农业部门报送。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3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沉船死亡(艘) (人) 2 3 受伤(人) 4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起) 6 死亡 (人) 7 受伤(人) 8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9 起数(起) 10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人) 11 受伤(人) 1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3 表 号:行业D7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经起数死亡 受伤济损失(起) (人) (人) (万元) 14 15 16 17 千艘船事故率 18 说明:本表统计由农业部门报送。农业部渔业局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4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1 死亡(人) 2 受伤(人) 3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死亡 受伤(起) (人) (人) 5 6 7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受伤直接经济损(人) (人) 失(万元) 10 11 12 表 号:行业D8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死亡 受伤直接经济损(人) (人) 失(万元) 14 15 16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 起数(起) 9 起数(起) 13 说明:本统计表由建设部门报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建设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5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起)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1 死亡(人) 2 受伤(人) 3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起) 5 死亡 (人) 6 受伤(人) 7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 起数(起) 9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人) 10 受伤(人) 11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2 表 号:行业D9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直接经起数死亡 受伤济损失(起) (人) (人) (万元) 13 14 15 16 万台死亡率 17 说明:本统计表由国家质监总局报送。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质监部门报送时间,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协商决定。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6
各类事故综合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死亡(起) (人) 甲 合 计 1 2 受伤(人) 3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死亡 受伤(起) (人) (人) 5 6 7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受伤直接经济损(人) (人) 失(万元) 10 11 12 表 号:综合E1-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死亡 受伤直接经济损(人) (人) 失(万元) 14 15 16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 起数(起) 9 起数(起) 13 一、煤矿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 三、工商企业 其中:1.建筑业 2.危险化学品 3.烟花爆竹 四、火 灾 五、道路交通 六、水上交通 七、铁路运输 八、民航飞行 九、农业机械 十、渔业船舶 十一、其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7
各类生产性事故综合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起数 (起) 甲 合 计 1 死亡(人) 2 受伤(人) 3
年 月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 其中死亡事故: 小 计 起数死亡 受伤(起) (人) (人) 5 6 7 一次死亡3-9人 死亡 受伤直接经济损(人) (人) 失(万元) 10 11 12 表 号:综合E1-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死亡 受伤直接经济损(人) (人) 失(万元) 14 15 16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8 起数(起) 9 起数(起) 13 一、煤矿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 三、工商企业 其中:1.建筑业 2.危险化学品 3.烟花爆竹 四、火 灾 五、道路交通 六、水上交通 七、铁路运输 八、民航飞行 九、农业机械 十、渔业船舶 十一、其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8
地区伤亡事故情况
综合单位(签章) 甲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年 季
起数(起) 1 死亡(人) 2 人口(万人) 3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4 表 号:地区E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 有效期至:2008年2月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 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 5 6 说明:本表中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和,包括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 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每季度报送一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29
填表说明
30
第一部分 基层表说明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2.单位通讯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通讯地址。 3.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法人代码是指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人代码。 4.从业人员数
事故发生单位期末(上年末)从业人员数。 5.企业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可分为: 行业名称 工业企业 指标名称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计算单位 人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大型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中型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小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31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6.登记注册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分为: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其它企业 其中,煤矿企业在填写国有企业时,又分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2
(9)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其它企业:没有登记注册类型的经济组织。 7.所在行业
按国标GB/T4754-2002四位码填写。 8.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企业的上级主管。无主管部门时填无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填写“中央管理”。9.统计类别
指发生事故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分类。 二、事故情况 1.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 2.发生日期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 3.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分。 4.事故类别
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分为: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5.人员伤亡总数
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6.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造成非本企业死亡、重伤、轻伤的人数。
04起重伤害 08火灾 12透水 16锅炉爆炸 20其它伤害
33
7.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为: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1其它
8.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9.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10.是否结案
指事故是否处理结案、批复。 11.起因物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3起因物填写。 锅炉 泵、发动机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建筑物及构筑物 水 粉尘 环境 12.致害物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4致害物填写。 煤、石油产品
木材
水
放射性物质
压力容器 企业车辆 非动力手工具 化学品 可燃性气体 梯 动物
电气设备 船舶 电动手工具 煤 金属矿物 木材 其它
起重机械 动力传送机构 其它机械 石油制品 非金属矿物 工作面(人站立面)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34
电器设备 梯
空气
矿石 粘土、砂、石 锅炉、压力容器 化学品 机械 金属件
噪声 蒸气 手工具(非动力) 动物
企业车辆
船舶
13.不安全状态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6不安全状态填写。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4.不安全行为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7不安全行为填写。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当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
工作面(人站立面) 大气压力 起重机械 电动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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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三、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四、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 2.工种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典型工种如下: 商品送货员 冷藏工 加油站操作工 仓库保管工 机舱拆解工 家畜饲养工 水产品干燥工 农机修理工 带锯工 铸造工 喷砂工 钳工 车工
油漆工 电工 冷作工 绕线工 电机(汽机)装配工 制铅粉工 仪器调修工 电系操作工 开挖钻工 河道修防工 木工 砌筑工
安装起重工 筑路工 下水道工 沥青加工工 机械煤气发生炉工 道路清扫工 配料工 炉前工 酸洗工 拉丝工
炼胶工 纺织设备保全工 挡车工 造纸工 电光源导丝制造工 酿酒工 制革鞣制工 圆珠笔芯制作工 塑料注塑工 工具装配工 机车司机 汽车驾驶员 汽车维修工 船舶水手 灯塔工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电影洗片工 水泥制成工 玻璃熔化工 玻璃切裁工 玻璃钢压型工 砖瓦成型工 包装工 卷烟工 合成药化学操作工 计算机调试工 电解工
配液工 挤压工 研磨工 成衫染色工 钟(表)零件制造工 陶瓷机械成型工 检验工 制卤工 生牛(羊)乳预处理工 皮鞋划裁工 釉料工 车站(场)值班员 汽车客运服务员 文件修复工 石棉纺织工 建筑石膏制备工 塔台集中控制机务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工 中药临方制剂员 天文测量工 印制电路照相制版工 钨铜粉末制造工 单晶制备工 光电线缆绞制工 石油钻井工 采煤工 中式烹调师 旅店服务员 印刷工 牛羊屠宰工 制粉清理工 化工操作工 化纤操作工 水产养殖工
调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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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艺工 电镀工 电焊工 热力运行工 泵站操作工 液化石油气罐装工 炭素制品加工工 油墨颜料制作工 试验工
无线电导航发射工 玻纤拉丝工 CT组装调试工 线材轧制工 糖机工 邮电营业员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光敏电阻制造工 尸体防腐工 超声探伤工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5.职业
按国标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6.伤害部位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1伤害部位填写。 颅脑 面颌部 眼部 耳 口 颈部 腹部 腰部 脊部 腕及手 下肢
踝及脚
7.伤害程度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伤害程度填写。
死亡 重伤 轻伤 8.受伤性质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2受伤性质填写。 电伤
挫伤、轧伤、压伤 倒塌压埋伤 割伤、擦伤、刺伤 骨折 化学性灼伤 扭伤 切断伤 冻伤 烫伤 中暑 冲击伤 多伤害 中毒
9.就业类型
正式工 合同工 临时工 农民工 10.死亡日期
鼻 胸部 上肢
辐射损伤撕脱伤 烧伤 生物致伤
37
伤亡人员死亡日期:年、月、日 11.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五、煤矿企业情况 1.煤矿登记注册类型 (1)国有煤矿企业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军工(垦)、劳改及其它系统县级以上开办煤矿。 (2)乡镇煤矿企业
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等。
2.事故发生地点分类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头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它。 3.事故属别
事故属别分为:煤炭生产(包括原煤生产、非原煤生产)和基本建设(重点建设、地方建设)。 (1) 原煤生产:
(a) 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企业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
自救器等发生的事故;
(2)非原煤生产:指企业直接为原煤生产服务以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例如:企业直属基建、机修厂、火工品生产、电厂、洗煤等单
位从事非煤生产发生的事故。
(3)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事故的矿井。乡镇煤矿基建矿井发生的事故统计在原煤生产中。 4.致害原因
(1)冒顶 (2)片帮 (3)支架伤人 (4)放炮(瓦斯) (5)明电、火(瓦斯) (6)瓦斯突出 (7)磨擦 (瓦斯)(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跑车 (13)轨道事故 (14)输送事故 (15) 触电 (16) (17) 跑浆 (18) 坠落 (19) 触响瞎炮 (20) 地质水 (21)老空水 (22)地面水 (23)煤自燃 (24)
38
撞击(瓦斯)设备伤人 设备引燃
(8) (25)煤尘爆炸 (26)CO中毒 (27)窒息 5.煤矿企业事故类别为
瓦斯 水害 顶板 放炮 机电 运输 火灾 其它 6.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 (2)掘进 (3)运输 (4)通风 (5)机电 (6)干部 (7)救护 (8)巷修 (9)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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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有关问题的说明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3、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做伤亡事故统计。
5、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6、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7、跨地区施工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9、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伤亡的非本企业人员填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10、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11、企业职工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做统计报告。
12、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统计报告。 13、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并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
14、企业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5、企业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发生职工伤亡的,均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6、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7、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企业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8、借调外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由借人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并统计在“本企业人员”栏。 19、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0、违犯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企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都应统计报告。
21、劳改系统生产单位的职工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的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均应统计报告。
22、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3、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统计报告。
24、报表中“非本企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代训工、实习生、参加本企业生产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它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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