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吊索具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以及报废处处理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重要条例〉2009年05月01国务院令第549号 GB 5972-86〈起重机械用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规定的吊索具是指在起重作业中用来提升起重物的固定和提升系统(包含钢丝绳、吊钩、麻绳、卸扣和平衡梁等)。 4. 采购
4.1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部审核后,采购部采购。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选择有制造许可的厂家保质定量地统一采购。
4.2 采购的钢丝绳由仓储部统一存放,需求部门提出领用申请,适量领用,不得过量库存。 5. 使用
5.1吊索具的使用必须按有关标准规定,在额定载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
5.2吊索具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5.3使用部门要建立吊索具管理台帐,落实管理人员和操作者的安全责任。
6. 检查与维护保养
6.1 使用部门和综合部必须对在用吊索具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6.2 凡是国家有统一报废标准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自制吊索具中国家未制定标准的由技术归口部门根据吊索具性能情况制定报废标准。
6.3 使用部门要加强在用吊索具的日常检查,建立吊索具发放报废管理台帐,指定专人管理。做到分类摆放、标识清楚、清洁卫生。禁止生产现场随意乱丢乱放钢丝绳吊索具,对于已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刻清理出生产现场。操作者个人保管使用的小型吊索具,发放时必须告知其规格型号、起吊重量、报废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达到报废标准要立即报废。一般情况钢丝绳使用满两年应强制报废。
6.4 各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保养工作,起吊10t以上的大型吊索具,每年应按相关检验与报废规范进行一次无损探伤。如发现超标缺陷应立刻报废,确保起吊器具的安全性。 附件
钢丝绳使用安全规范 一、钢丝绳使用基本要求:
1、使用前必须检查绳索是否有损坏;
2、钢丝绳不得有急剧的曲折、环圈、跳丝或砸扁等缺陷; 3、钢丝绳末端结成绳套时,最少用三个卡子,若用编结法时,其编结部分长度不少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但最短不少于300mm; 4、钢丝绳严禁用打结的方法连接,卷扬用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5、使用中如发现出油现象(新绳例外)即表明钢丝绳变形很大,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检查处理;
6、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一般每年浸油一次,油料用钢丝绳油或汽缸油等(油温不得超过80℃);
7、用钢丝绳捆绑时,遇有尖锐棱角物件时应垫好,保持吊物平衡,炽热金属不能捆。
二、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报废:
1、钢丝绳表面层钢丝绳腐蚀或磨损达表面原丝径的40%; 2、钢丝绳直径减少量达7%;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
4、钢丝绳表面有磨损或腐蚀,又有一定数量的断丝; 5、整股断裂、绳股挤出或钢丝挤出;
6、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呈“笼”形或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
7、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直径减小、钢丝绳捻距伸长或钢丝之间和绳股之间缺少空隙,致使钢丝绳弹性减小; 8、钢丝绳发生扭结、死角、弯折、部分被压扁、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
9、断丝聚集在小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绳股中,即使断丝数比表列的数值少,钢丝绳也应予以报废。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电子事业部
20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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