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物资产管理及控制
一、财产管理制度
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学校的财产账由总务部门财产保管员负责登记管理,实物资产以属地管理为原则,落实到各部门并责任到人。
建立财产清册制度,财产进校及时登记。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财产保管员应会同有关部门保管员及部门主管共同参与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并详细填写盘点、清查明细表。盘点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并及时进行账户处理,同时做好盘点记录并存档。
管理的财产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物卡相符。财产归类、定点后不随意挪位。
二、物品请购制度
1.各部门需请购教学用品及办公用品,需事先填好请购单,经部门主管及学校负责人审批后,由总务部门进行采购。
2.固定资产的采购
(1)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在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单价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固定资产的采购与更新:由使用部门填写请购单,报部门主管及学校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由校务会讨论决定),并授权总务部门进行采购。对一些精密的、贵重的、专业性强的物品,由专用部门与总务部门一起采购;对一些政府采购的项目,由总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教育局资产中心等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网上采购。
3.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对采购完毕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一起验收入库。对验收无误的固定资产,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凭发票及实物验收后人账,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目录、明细账、卡片,做到账、卡、物一致,并按有关规定填写完整的信息进行账户处理。
4.购入物品的发票必须写明品种、用途、数量、单价、经办人、审核人、验收人等,经学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对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财务部门根据财产验收单及学校负责人审批后的凭证(对一些金额较大的工程设备必须附合同书)进行付款,并定期与财产部门进行账账核对。
三、物品领用制度
学校的各类财产统一由财产保管员负责管理,领用(借用)物品必须登记,领用物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学校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领用物品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总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如有工作调动要办理好财产移交手续。
如物品自然损坏,能修的则修,不能修的以旧换新。如人为损坏或遗失时,领用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四、物品借用制度
学校外借的物品,必须填写借条,写明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等,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
教职工借用学校的贵重物品,需填写借条,在使用时必须按说明书方法使用。归还时,保管人员要查看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员负责修理或赔偿。
出借物品须由财产保管员登记备查,如期如数归还,超期必须及时追问。
五、物品赔偿制度
借用学校物品,如有损坏,由借用人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学校按期检查各部门保管的物品,如有损坏,酌情处理。各部门领用物品时须检查,如有损坏及时调换。
六、物品维修制度
建立财产专人保管制,加强对设备的检查与维修。做到每日巡视一次,每月全面检查,每学期集中清点、整理、维修,确保校内各种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教职工一旦发现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向财产保管人员报修。保管人员接到报修单后,在三天之内负责督促有关人员进行维修更换。暂时不能修的要给报修人员明确答复。
专用设备与一般设备的维修及保养,要与保养单位签署维修合同,做好维修记录。
维修物品须由保管员备查,如期如数取回,超期必须及时追问。
七、财产报废报损制度
财产保管员对自然损耗、淘汰的财产应及时清理,并提交校长室研究处理意见。确定报废后,属于固定资产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经审批后处置销账。属于低值耐久品的,开列一式两联报废单,进行销账。
拆除校舍建筑物应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注销账面。
固定资产的减少、报废一般由财产管理人员向财产保管员提出申请,明确报废原因,经总务主任复核,报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按区教育局有关部门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学校一次性处置10万元以上须在全校公示。对固定资产报废发生的变价净收入必须人账,并按照要求上缴国库,同时核销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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