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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基层组织演变释疑

2024-06-25 来源:乌哈旅游


宋代乡村基层组织演变释疑

摘要:乡村基层组织是传统社会的重要结构基础,并随历史进程不断演变。以宋代为分水岭,传统的乡里制度完成了由乡官到职役的演变,而这一过程,恰恰反映了国家与社会或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变化,这一变化代表了明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趋向,并深深影响了近现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进程。

关键词:宋代;乡村基层组织;演变;国家与社会

作为传统社会的重要结构,乡村基层组织在宋代产生了重要变化,对此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这方面的研究众多,但仍有部分疑点有待澄清。通过夏维中先生与王棣先生的论讨[1],我们大概了解到了宋代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情况。但同时仍不免疑惑:(1)王文中称宋代乡村基层组织为乡村基层政权,但将宋代的乡里组织视为一级政权模式是否合适?(2)宋代乡村组织模式无疑处在承前启后时期,王文指出乡已虚化为财政区划,夏文则认为乡已成为一个地域单位,与乡级以下基层组织形成以土地统计为主要内容的地域统属关系,其主要功能为登记土地、确定税则和税额,并提出宋代经历了由乡里制到乡都制的演变。在文中,夏维中先生仍把乡视为乡村基层组织的最高一级,作为行政实体而存在,而从夏文中却难以找出更多的关于乡作为一级基层政权的材料来支撑其结论。那么,宋代乡村基层组织到底经历了什么变化,其变化的动因和后果又如何?借助于多人的研究成果,我们能够较为清晰地了解这一过程。

一、“基层组织”与“基层政权”

首先,在讨论宋代乡里制度时,王棣先生《质疑》一文中“宋代乡村基层政权”的提法应该是不够准确的。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政权即国家权力,既包括这种权力,也包括掌握权力的人。而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是相对于中央政权、中层政权而言的,是指这级政权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也就是说最低一层的位置。按照这样的解释,基层政权是指设在最低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政权,其权力来源和管理方式都是从上而下的。那么,宋代乡村管理情况在两方面是否都与之相符呢?唐宋之际传统中国的乡村组织模式有了新的变化是学界公认的,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由秦汉时代的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在王、夏两位先生的文章中都提到了这一点。有学者进一步明确指出,从秦汉到唐的各朝代,在县以下设立的乡里组织的首领基本上由官府委派,其身份属于官僚性质。三老由县官从年高德劭的地方长老中选任,有秩、啬夫和游徼也由县官委派下来,而且不一定是本地人。[2](P60)《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亦明确记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诉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皆奉制也。”[3] 在《百官公卿表序》中,乡职列于国家百官中,这都体现了国家权力由上而下的控制方式。而从唐代开始,乡村组织首领的地位日趋下降,到宋代以后,乡村组织首领的身份便不再是由地方政府任命的乡官,而成为由人丁和财产较多的人户承担的职役。并且随着时间推移,乡里组织越来越深地带有 “差役”色彩,成为官府从乡村社会抽取人力和物力的工具。[2](P60))因此,从权力来源

和管理方式两方面看,宋代的乡村组织模式都和前代有了显著不同,宋代以前,尤其是秦汉时期的乡村基层组织可称为乡村基层政权,但宋代及以后的乡村组织形式和基层政权一词包含的意义有了较大的不同,已不适合继续称之为乡村基层政权。

二、乡都制与乡、都、管、耆、保

夏文认为宋代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趋势是一个由乡里制崩溃到乡都制确立的过程,其中乡仍被视为最高一级乡村基层组织。同时,文中对里的崩溃和南宋都的确立作了令人信服的诠释,还论述了乡的变化,但对乡的职役功能被剥离后的地位和运作情况的论述相当简略,似乎难以成为支撑乡仍作为一级基层组织实体存在的依据。对此,有学者也提出质疑:

在行政管理中设置空闲、虚假的管理层级——乡村中设置空闲的“摆设”:乡、里,为的是什么?这些史料所能反映的,难道仅仅是传统习俗在穷酸措大(士子)们笔下掉书袋吗?反之,如果说乡里是拥有实际管理功能的层级,那么,在县级行政以下,设置乡-里(耆、管)-都(保),然后才是自然村落,设置三级,有必要吗?因为这样一来,“准行政”的办事人员势必增多,十羊九牧的局面是统治者所情愿看到的吗?…… “准行政”办事人员的增多,势必更多侵夺乡民劳动所得,从而与政府争夺赋役资源。[4](P116)

因此,刁培俊提出宋代乡村基层组织经历的是由乡管耆制到都保制的过渡,以此来解释这种矛盾。他认为,唐朝在乡村治理中经历了乡里制度的实施和紊乱过程;宋初循唐五代旧制,推行的是一种类似于乡里制的制度。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五代团的设置和宋初管耆之制混入乡村管理体制,使乡村基层组织形式看似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所推行的募役法和保甲法随时间推移又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使都保制度成为了乡村管理的主体。这样,两宋的乡村管理体制可总结为乡耆制到都保制的转变。[4](P115-116 )

至于两宋是怎样由乡管耆制过渡到都保之制及变化的大致时间为何时这一重要问题,刁培俊先生在文中引到了一条重要的史料可以解释。那就是宋哲宗元符三年(1100年)晁说之对役法的议论:

……并团省管以为保,雇募保正,以代耆长。而地里之远,所责之不一,则有所不恤,姑因保正而得利也。[5]

这表明元符三年前后,在宋朝乡村管理模式中发生了将团、管改并为都保的变革,宋朝大部分区域内已经完成了由原来的乡耆制到都保制的过渡。宋代的乡村基层组织情况,其实正如夏维中先生所言:“无论其形式还是内涵,都一直处于不断变革之中,令人眼花缭乱……每一次变革,都对乡村基层组织产生过重大影响,同时也使宋代农村基层组织在不同的阶段拥有各自的内容和特点……各区域之间尤其是南北之间的地区差异……对基层组织会产生影响,并使之呈现出不同的地域特点。因此,在宋代,同一名称的乡村建置,或同一名称的基层组织头目,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地区,其形式、内涵、功能等未必就完全一致,不能混为一

谈。”[6](P143) 既然如此,要更全面了解这一问题,就不应拘泥于基层管理组织是一个怎样的级制的问题,而要从更多角度去观察其演变过程,例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三、乡村组织中体现的国家与社会或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研究乡村组织的学者们先后从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渗透和相互作用的视角出发,分析其中体现的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论述逐渐丰富和深入。有些学者比较强调国家权力借助基层组织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另一些学者则比较强调基层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地方社会的适应。这些分析模式被统称为“乡绅社会”模式,但借助这种一概而论的分析模式不能全面了解传统中国复杂的事实,例如古代中国并不存在一个高度同质性的绅士集团及地方精英的构造成份又十分复杂等现实,都不是这一分析模式能够完全覆盖的。近年来,杜赞奇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理论,被认为是一个值得重视和尝试的分析模式。[2]这一理论认为,“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由宗族、市场和水利控制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并包括非正式的相互关联网。而“文化网络”中的“文化”,是指扎根于这些组织中,并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而这些组织则借助各种象征价值来赋予文化网络以权威,使之成为地方社会中领导权具有合法性的表现场所。正是文化网络,而不是地理区域或其他特别的等级组织,构成了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它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一网络中活动。[7]

需要注意的是,在借助于这些模型进行分析前,对历史文献全面细致整理和正确解读,尽量接近事实真相、明其源流应当是一项必须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6]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演变的基本趋势——与〈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J].历史研究,2003(4);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J].历史研究,1999(4).

[2]高寿仙.略论传统中国的乡村控制与村社结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5).

[3]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刁培俊.在官治与民治之间:宋朝乡役性质辨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6(4).

[5]晁说之.嵩山文集(卷一《奏议·元符三年应诏封事》)[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2.

[7][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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