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产品100%的出⼝企业因为免缴增值税,是否也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企业出⼝货物实⾏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05]25号⽂件规定,产品100%出⼝企业,如果出⼝100元,退税率为17%,进项税⾦为10元,国家税务局在开具出⼝退税抵免通知单时有写出⼝退税抵免总额17元,免抵额7元,退税额为10元,是否企业需要按7元缴纳城建税附加?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推进出⼝货物实⾏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产企业出⼝的⾃产货物,免征本企业⽣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产企业出⼝⾃产货物所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产企业出⼝的⾃产货物在当⽉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货物离岸价×外汇⼈民币牌价×出⼝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为平衡内销与外销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企业出⼝货物实⾏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抵”税也就是⽣产企业出⼝⾃产货物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假设该企业对出⼝不予免征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为:100×17%-10=7(元),则与内销应缴增值税⽆异。我国对出⼝实⾏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但并不适⽤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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