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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食用油加工行业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福建省,食用油,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闽财税﹝2015﹞7号【发文日期】2015-03-09【实施时间】2015-03-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用油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有关规定,食用油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以购进大豆为原料生产销售豆粕、毛豆油、一级大豆油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食用油加工企业,产品单耗数量统一核定为:每生产1吨豆粕耗用大豆1.282吨,每生产1吨毛豆油耗用大豆5.223吨,每生产1吨一级大豆油耗用大豆5.442吨
。
二、纳税人以购进大豆为原料,同时生产销售豆粕、豆油(包括毛豆油、一级大豆油,下同)的,归集分配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为:生产销售豆粕时,比例为35%;生产销售豆油时,比例为65%。
三、其他事项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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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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