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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修改1稿)

2020-05-14 来源:乌哈旅游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级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与劳动生产率挂钩得工资决定与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集团公司活力与竞争力,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就是指由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得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就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得全部职工得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得工资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每年度围绕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与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当年工资总额得确定、发放与职工工资水平得调整,依法编制预算方案,并且严格执行与有效控制。

第五条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得企业范围为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得全部企业。职工范围为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得全部职工。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

第六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得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得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举、效率与公平并重、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得工资分配与决定机制。

(二)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职工工资水平得确定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得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工资能增能减,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兼顾公平,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与企业内部不同人员之间得工资分配关系,逐步调节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三)坚持以分级管理为主线。按照产权隶属关系,逐级落实出资人职责,完善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对企业收入分配得调控职责,维护企业得市场主体地位,逐步落实企业收入分配自主权,实现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改革与二级企业内部改革相衔接。

(四)坚持以分类管理为重点。根据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功能定位,结合行业属性特点等,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差异化得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提升管理得科学性与有效性。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全面推进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得基础上,按照国资委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得规定,实现对二级企业人工成本得统筹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体制

第八条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对二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二级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收入分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得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九条 集团公司根据二级企业功能定位,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以及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类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十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得二级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与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方案,方案经集团公司核准后,依照实施方案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得二级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集团公司核准后,由二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与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与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战略定位与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定位得二级企业,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确定差异化得分类管理政策导向与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与领域得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与市场竞争力,通过行业对标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得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主业处于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得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水平参考集团公司及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并参考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

上述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得,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七条 对企业因承担集团公司重大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项目孵化期、专项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支出得工资总额,建立工资总额特殊管理清单制度,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独列示,实行单列管理。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集团公司审核清算得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为适应经济发展周期,保障一线员工队伍建设,维护职工工资权益,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与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鼓励二类企业将工资总额总体与经济效益与劳动生产率挂钩。

(一)保障性工资总额主要为加强一线员工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承担特殊任务等,提供基本

工资保障,突出保障性功能;

(二)效益性工资总额主要反应企业经济效益变化与业绩考核目标设计情况对职工工资总额得影响,突出激励功能。

第十八条 二级企业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得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与组织体系。

(一)一类企业工资总额总体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二类企业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职工工资制度等情况,决定保障性工资总额与效益性工资总额所占比重,保障性工资总额所占比重最高不超过60%。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适时向二级企业发布有关指导信息,引导二级企业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与调整内部分配关系。

第二十条 二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预算增长应当符合集团公司要求得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调控线)要求,并根据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目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第二十一条 二级企业应当坚持效益导向原则,在适用得调控线范围内,建立健全效益性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升相适应得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一)联动机制得经济效益指标以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为主,同时结合《子公司负责人经

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林〔2016〕163号)设置一至两个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得辅助指标;

(二)联动机制一般采取工资总额预算增长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指标提高或者改善程度挂钩得方式确定,并且逐步探索实行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对标分析得联动办法;

(三)工资总额预算增减应当与利润总额指标之间保持同向变动,工资增长率应在利润总额增长率范围内确定,并确保增幅关系合理适度。

(四)当年财务预算利润总额比上年财务决算利润总额下降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应下降。

第二十二条 二级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本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对标情况,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合并报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幅得范围内合理确定。对本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过多得,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原预算管理范围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资,企业预算年度内职工人数增加且劳动生产率保持不下降得,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增工资总额;实现减人增效得,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实现减人不减资。

第二十四条 因新设立及兼并收购企业等财务预算报表范围变化导致得增人增资,按照年初申报预算、年终据实清算得单列方式进行管理,按照财务决算报表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提质增效、质量提升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得企业,

建立工资总额特别奖励制度,适当核增工资总额,允许其工资增幅超过集团公司工资增幅,最高可与其利润总额增幅保持一致。

(一)奖励条件

1、超额完成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等经济效益指标考核目标值。

2、上年度利润总额为正,当年度实现利润总额比上年增加一定额度,同时增幅达到一定比例。

3、上年度为亏损企业,当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可视情况予以适度奖励。

4、完成集团公司根据当年战略规划制定得其她业绩指标。

5、企业当期经济增加值为负,且较上年度没有改善得,原则上不予工资总额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超额完成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等经济效益指标考核目标值得企业,在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利润总额增幅得前提下,可按照超额部分得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总额。

2、对未达到奖励条件,但对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得企业,参照获得工资总额特别奖企业得奖励标准与程序,适度调整工资总额。

3、当年经济增加值为正得企业,可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得2%奖励工资额度。

(三)奖励兑现

1、二级企业经济效益突出贡献奖励事项,若导致工资总额突破年初预算,须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职工工资总额奖励在当年度核定,二级企业应制订相关职工工资激励方案,依照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有关指标,应当与报送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得财务预算、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计划、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四)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五)新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及其她单列项;

(六)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得,集团公司将要求二级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二级企业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上报国资委备案后,分类核定二级企业预算方案,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二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核准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与水平。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得跟踪与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目标与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得实施。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将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二级企业,督促二级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得监督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得,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得;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得;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得;

(四)其她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复核。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二级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得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二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收入分配规定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七条 二级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集团公司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六章 二级企业内部分配管理指导意见

第三十八条 二级企业应当推进建立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得制度体系,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能增能减机制。不断完善与业绩考核目标挂钩得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工资结构与差异化得决定机制,进一步突出工资总额得激励功能,实现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紧密联系。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工资总额预算得编制、实施工作,并对其预算进行管

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二级企业应当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得薪酬管理制度,加强岗位分析、岗位评价,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水平,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快形成个人收入与岗位责任、贡献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得增长机制。

第四十条 二级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得企业薪酬战略,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与人才稀缺程度,合理确定企业各类人员得薪酬水平,逐步提高核心骨干人才得薪酬市场竞争力,调低不合理得偏高、过高收入。

第四十一条 二级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规范福利保障制度,加强福利项目与费用管理,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支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国家与地方有明确政策规定得,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企业效益下降得,职工福利费水平原则上不得提高。

第四十二条 完善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核准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年度预算,不得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得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集团公司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额度,并且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集团公司将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与相应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她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得企业,集团公司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不定期根据情况对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得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得决策程序,强化民主监督,落实公开制度、健全内部审核监察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林业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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