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修订)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编制依据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职责
3。1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1。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主持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1.3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1。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1。5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1.6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3.2.1负责办理《作业证》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2。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2。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2。4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
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 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
3。3.1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3。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5 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车间岗位人员或车间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担任)
3。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4.2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监火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放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5动火分析人(车间专兼职安全员)
3。5。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6动火初审人(一级动火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审批)
3.6.1 动火作业的初审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6.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6.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7实施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按第4.3.2条执行。
3。8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特殊动火作业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部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
3.8。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8。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8。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规定内容
4.1 术语和定义
4。1。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 易燃易爆场所:本规范中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本公司甲类区域有:二甲醚车间、苯精制车间、苯酐车间,其它为乙类区域)
4。2 动火作业分级
4。2。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1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1.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本公司主要指:二甲醚车间主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苯精制车间主装置区、制氢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涉及煤气区域、脱硫区;苯酐车间主装置区、罐区、卸车区等)。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1.3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基本要求
4。3。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4。3。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3.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4。3。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3。2.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呼救等知识。 4。3.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进行如下工作:
4。3。3.1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3.3。2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3.3。3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现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4.3.3。4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3.3.5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3。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4.3.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3.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4。3.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3.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4.3.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3.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3.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
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4动火作业要求
4.4。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4.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4。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 、GB50160 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4 规定执行。
4.4.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4。4.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事宜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4.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4.4.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4.8 在道路沿线25 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4。4.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4.4.10 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4。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4.5。1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3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部门)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部门、车间,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4。5。1.5 应保持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 4。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4。6.1。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4.6.1.2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6.1。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
4。6。1。4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6。1。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7。1 《作业证》应根据作业等级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样式见附表. 4。7.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4。7。2。1 《作业证》应由作业单位办理,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4.6。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4.7。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4。7。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7.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7。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监火)、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动火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4。7。3 《作业证》的审批
4。7。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 4.7.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部审批。
4。7.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审批。
4。7。3。4 夜间进行动火作业的《作业证》审批由生产调度或生产值班负责人进行审批。
4.7。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7.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4。7.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4。7。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
申请单位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析时间 申请人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年 月 日 时 动火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作业证编号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安全措施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确认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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