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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位租赁合同1

2023-06-26 来源:乌哈旅游
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东海县烟草管理局

乙方(承租方):东海县海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租用甲方大楼楼顶做户外广告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广告位基本情况:

1、广告位位置:烟草局楼上 (详见附图)

2、广告牌规格: 38米X6米,15米X6米

3、广告牌制作材料:钢骨架、三面翻,镀锌铁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广告位租赁期限为 五 年,即从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以实际

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条 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

1、乙方为甲方免费安装楼体亮化工程(需按政府亮化方案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所有费用由乙

方承担

2、乙方利用亮化工程款约壹拾五万元抵甲方的楼顶广告位五年费用。

第四条 双方责权: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施工场地及临时用电,电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不可无故中止该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3、甲方对因乙方施工及广告牌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付任何责任

4、甲方为乙方提供楼顶广告位五年使用权。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广告发布、制作的有关规定,一切制作、报批手续及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2、广告牌按县市容指挥部及城管局要求制造,为新型三面翻广告牌,制作材料、施工费、用电增容、电费

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支付,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广告牌美观、完整,出现安全责任

全权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交有关费用。

4、乙方为甲方施工的亮化工程按县政府要求提供质保,亮化用电接入县指定电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为甲方免费安装楼体亮化工程(需按县政府亮化方案及甲方要求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所有费用由

乙方承担

6、乙方利用亮化工程款约壹拾五万元抵甲方的楼顶广告位五年费用。

三) 租用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乙方广告位不能

使用时,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同意移址重建,另签补充合同。

(四) 如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

第五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广告牌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此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乙方续租可在到

期前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后续租赁适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可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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