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东海县烟草管理局
乙方(承租方):东海县海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租用甲方大楼楼顶做户外广告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广告位基本情况:
1、广告位位置:烟草局楼上 (详见附图)
2、广告牌规格: 38米X6米,15米X6米
3、广告牌制作材料:钢骨架、三面翻,镀锌铁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广告位租赁期限为 五 年,即从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以实际
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条 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
1、乙方为甲方免费安装楼体亮化工程(需按政府亮化方案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所有费用由乙
方承担
2、乙方利用亮化工程款约壹拾五万元抵甲方的楼顶广告位五年费用。
第四条 双方责权: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施工场地及临时用电,电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不可无故中止该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3、甲方对因乙方施工及广告牌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付任何责任
4、甲方为乙方提供楼顶广告位五年使用权。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广告发布、制作的有关规定,一切制作、报批手续及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2、广告牌按县市容指挥部及城管局要求制造,为新型三面翻广告牌,制作材料、施工费、用电增容、电费
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支付,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广告牌美观、完整,出现安全责任
全权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交有关费用。
4、乙方为甲方施工的亮化工程按县政府要求提供质保,亮化用电接入县指定电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为甲方免费安装楼体亮化工程(需按县政府亮化方案及甲方要求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所有费用由
乙方承担
6、乙方利用亮化工程款约壹拾五万元抵甲方的楼顶广告位五年费用。
三) 租用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乙方广告位不能
使用时,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同意移址重建,另签补充合同。
(四) 如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
第五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广告牌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此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乙方续租可在到
期前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后续租赁适宜。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可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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