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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自查报告

2021-04-30 来源:乌哈旅游
※※※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

自查报告

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全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专项督查的通知》的要求,※※区对照督查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方案。2020年4月,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了《※※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实施方案》,聚焦国有及区内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重大项目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拟投项目的风险预测和评估、类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检查、非法集资风险的预防和打击,对我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每一项工作任务确定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

(二)地方政府影响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情况。截止2019年底,我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亿元,其中一般债务※※亿元,专项债务※※亿元。截止2020年6月底,我区已发行新增债券※※亿元,正在积极申报※※亿元新增专项债券。※※区作为全市工业经济的主战场,正处于项目大建设、产业大升级、经济大发展重要阶段,仍急需资金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难题。我区多措并举,积极稳妥消化存量债务。年初编制预算时,将一般债务还本付息纳入公共预算,将专项债务还本付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确保债务按计划偿还。通过省财政厅发行再融资债券,借新还旧调整债务期限结构,避免还本付息高峰,降低偿债风险。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制定《※※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到期政府债务兑付正常,不存在金融机构违规提供融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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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及房地产行业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今年以来,区※※集团共实现融资※※亿元,其中银行融资 亿元,债券融资※※亿元,其他融资※※亿元。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平台公司债务风险防控,全力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公司积极强化债务管理,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信用违约风险的底线。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做稳※※集团的实施方案》,加强资产运营管理,积极拓展工业、商业和保障性住房地产、供水和污水处理、新能源充电桩、配套性功能项目建设等多种经营业务板块,增强自身造血能力,提高转型升级和市场化发展能力与水平,逐步降低资产负债率。引导驻区银行机构贯彻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认真组织开展个人消费贷款流入房地产现场检查。高度关注房地产金融运行情况,把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的一项内容。

(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化解情况。目前,驻区银行机构的有信贷业务的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银行,均根据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及市分行的规定,积极开展信用风险、重点领域等方面的风险排查,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

(五)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情况。今年以来,深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区官网、微信公众号、银行网点等各类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 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次,发放宣传资料※※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余人次,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重点对各类金融公司、各类涉农合作组织等领域开展风险排查,共排查机构数量※※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清理各类广告资讯※※条次。根据省市有关监管要求,加强对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三类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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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手段不足。区级金融办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开展调查、处置的时候,面临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区级金融办没有行政执法权、现场检查权,需要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可能存在一些投资理财公司通过设立信息咨询、商务咨询公司的方式注册理财公司,规避了我市暂停设立带有“投资”“金融”“资产管理”等字样公司的监管要求,源头防范的效果有所下降。

(二)金融监管人才和手段相对有限。区金融办现有在编人员※※人,且均非金融等相关专业,面对当前日趋复杂的金融环境,以及上级金融部门严监管的要求,再加上现有金融办干部都在※※名干部均派驻在※※属公司,以公司业务为主;只有一名干部专职负责金融办日常事务,能力精力十分有限,现有的人力及技术手段很难满足当前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的需要。

三、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金融理论知识学习和人才培训。省市金融监管部门提高处置复杂金融案件的业务水平;

(二)利用新的手段加强监测预警。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

(三)借鉴广州等地做法,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寻求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合作,寻找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新思路、新举措。

(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诚信企业“红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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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激励制度及失信企业“黑名单”惩戒制度。完善金融涉诉案件协调机制,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开展对逃废债务惩戒工作,加强金融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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