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层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
作者:李金龙 李莉莉
来源:《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
摘 要:近年来,阜阳市多措并举创新基层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大力推广人民调解的地方模式,探索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协调处理方式,但仍存在着基层干部重视程度不够、人民调解基础薄弱、经费不足、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为此,必须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平台建设,加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费投入力度,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关键词:阜阳市;基层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D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8)03-0100-04 一、阜阳市创新基层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实践 (一)大力推广人民调解的地方模式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阜阳市多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持用制度管人,以流程管事。颍泉区部分乡镇试行成立“一部两会两组”(即美丽乡村建设指挥部、议事会、质量监管会、问题协调处理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创新网格化治理,建立健全议事制度,为美丽乡村建设保驾护航。针对美丽乡村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发挥“一部两会两组”的积极作用,确保问题不过夜、矛盾不出村,温情化调解、人性化调处。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阜阳市一些地方还探索推行“多员合一,一员多能”新机制,调动“乡贤”积极参与村重大活动,将老党员、老医生、老教师、老干部、老退伍军人等纳入基层矛盾协调化解之中,大力增强人人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综治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依托智慧民调管理系统开启“互联网+人民调解”新模式
智慧民调管理系统是一套部门探索、基层实践的自上而下的人民调解系统。该系统包括“公众通““民调通”“公务通”等板块,普通公众、县(区)矛盾预警智慧中心、镇(乡)调委会及村(区)人民调解员均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APP进入页面,按照不同授权进行操作,真正实现了“互联网+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太和、颍州等县(区)探索试行手机APP模式,发现基层矛盾及时上传,并及时探索化解途径。颍州区还建立“90+X”信访评议制度,从“两代表一委员”和群众代表中选聘90名评议员,再从村(居)“乡贤”中选聘10名德高望重者和群众信得过的代表若干人,组成“90+X”的“千人评议库”,实现了基层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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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索建立“镇—村—庄”三级“和为贵”矛盾纠纷多元协调处理机制
阜阳市坚持问题导向,从破解调解方式单一、调解力量不足、化解复杂矛盾能力不强等制约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瓶颈”入手,创新思路、内部挖潜,积极打造“和为贵”矛盾纠纷调解品牌,建立健全了“镇—村—庄”三级矛盾纠纷协作联调机制。以镇(乡)为基本单位,按照就近、方便、快捷的原则,分别规划若干个“镇”级协作区;村(居)级协作区依托各镇(乡)调委会设立,由村(居)委员会组成;以自然村庄(居民组)为基本单元,由庄(居民组)调解员、“五老”人员组成,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员、警调协作员“三员协作联调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脱虚向实,真正做到层层有人抓,跨域有人干,难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实现了矛盾纠纷协作联调的层级化、网格化、精细化和实战化,夯实了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民转诉”“民转刑”“民转访”案件数量均呈下降趋势。 (四)借助“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构建矛盾纠纷化解长效机制
阜阳市探索建立了“公调对接”“诉调对接”工作新模式,努力提高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推动形成以德向善、循法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公安派出所全面设立了“公调对接”调解室,从司法所选配群众基础好、职业素养强的优秀调解员作为“公调对接”专职调解员。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在具备条件的村(居)依托村级警务室设立警司联调工作站,并配备调解员,努力做到有组织、有场地、有人员、有设施。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引导调解员充分把握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内在关系,将优秀传统文化内化到调解技巧中,进一步增强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对于简单纠纷,由调解员现场口头调解;对情况较复杂,110出警无法当场调解的民间纠纷,由办案民警填写纠纷案件移送单,移交调解室,由调解室综合运用法律、道德、文化理念等手段进行调解,倡导调解双方以礼相让、以理服人、以德化人。同时,法庭设立“诉调对接”调解室,除刑事案件外,标的额较小的经济类、民事类、合同类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调对接”的形式进行化解,既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法院的诉讼量,又比诉讼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构建矛盾纠纷化解的长效机制。
(五)创新依法治村、德法并举的“民生诉求服务中心”机制
颍泉区刘小寨村以群众自治为出发点,创新依法治村、德法并举的“民生诉求服务中心”机制。按照“国事家事邻里事事事倾听,依法以德办公事事事明白”的服务宗旨,为村民提供贴心服务。优选“五老”人员组成民事民意评议员,依据窗口服务、民生民事民议、公众监督的程序,搭建倾听、评理、纳言的平台,规定评议范围,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方式,坚持依法依规与以德教化相结合,认真开展信访事项现场评议。评议过程全程录像,对当事人公开票决,一事一议、一事一评、一事一档,评议结果上报镇司法所备案。该方式适用于调解不了、进不了司法程序且治安处罚条例规定以外的矛盾和事件,坚持一般問题和矛盾即时评议,复杂而且影响较大的矛盾和问题当众票决,做到小事不出村,问题不上交,努力把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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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阜阳市创新基层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面对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面临诸多瓶颈制约。 (一)部分基层干部重视程度不到位,社会公众认识程度不深
部分基层干部对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所面临的艰巨任务认识不到位,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作用认识不深,大调解格局尚未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大部分调解工作仍然是依靠司法工作人员孤军作战。更有甚者,个别基层干部遇到问题绕道走,发现矛盾回避,老好人思想严重,遇事不作为,满足于当太平官,棘手问题一推了之。
(二)人民调解基础薄弱,经费不足问题突出
经费的制约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一是硬件设施不完善。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调委会没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及办公设备。二是培训力度受有限经费的制约。无专项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外,多数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这几年尽管市、县两级进行过几次专业培训,但大多是以会代训方式,极少有系统学习司法知识的机会。三是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实际操作中,多数村级调解员没有调解经费,也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造成少数调解员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孬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思想,严重挫伤了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作效果势必大打折扣。 (三)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高,调解能力不强
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偏低。全市多名调解员,50岁以上的占大多数,初中及其以下文化水平居多,调解队伍缺乏生生机与活力。二是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与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基层调解员和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水平尚未达到相应要求,特别是法律知识欠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还不高。三是缺乏专业调解人才。大多数调解员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务人员或村居调解员组成。有的仅凭自己的德高望重做工作,而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有限;有的工作有热情,但技巧与方法欠缺;有的不能正确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难以适应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要求。四是司法人员力量不足。个别司法所还处于“两人所”“三人所”的窘境,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因人手不足进而导致预警不畅、排查不细、调处不力等问题,司法所越来越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任务。
(四)政府、社会组织、居民及部门之间合力尚未形成
受多种因素制约,政府与社会组织均未能充分明确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有些关系尚未理顺,自然就成了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性障碍。社会组织行政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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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对政府的依赖性强。和全国一样,阜阳市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也是在计划体制下由政府组建的,由原来的政府官员或与他们关系密切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负责人,行政权力源源不断地影响并制约这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他们对政府部门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强的依赖关系。受双重管理体制制约,即使是所谓的“草根组织”,因为要挂靠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他们也会对行政机关产生极强的依赖心理,为了自己的存在甚至绝对服从于业务主管部门。长此以往,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渐强,他们与政府机关的关系也日益成为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抑或成为一种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再者,社会资源来源渠道单一,某种程度上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资源、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政策资源等方面严重依赖政府,政府成了社会组织最主要的财政来源之一,他们不仅为社会组织提供所必需的资金支持,也巧妙地通过资源控制实现了对社会组织的某种掌控。这样一来,政府居中心的地位势必影响社会组织、居民及部门积极性的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居民及部门之间在社会治理中的合力难以形成。 三、阜阳市创新基层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指挥平台建设,构建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积极搭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努力打造一支职业素养好、法律水平高、调解能力强的多元调解队伍。一是可借鉴外地经验,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在市级层面建立市矛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司法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通过制度的约束和相应的考评机制,既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的独特优势,又能有效弥补各类调解自身的局限,确保“三大调解中心”之间职责明确、无缝对接,解决推诿扯皮问题,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效能。二是探索建设高标准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或站室,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完善和拓展工作触角,着力解决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三是继续深化人民调解智慧民调管理系统。抓住实施“互联网+”的机遇,大力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信息化指挥平台,统筹协调各级调委会和部门间的矛盾纠纷调处,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信息化指挥平台的各项功能,实现社会矛盾信息汇总、问题转办、舆情研判、督查考核等在线化解处理,健全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基层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 (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夯实多元化解制度基础
一是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调解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报酬、奖励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变软性规定为刚性约束,保证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推广并完善太和县由财政出资每年每人1元(即全县170万人每年拿出170万元)用于信访调解人员报酬。按照“人往基层走,物往基层用,钱往基层花,劲往基层使”的思路,用小成本保大平安、促大发展。二是建立奖补考核机制,夯实多元化解制度基础。各村(居)按照标准,从村级运转经费中列支人民调解员补贴,用于调解员的日常交通、通讯支出。此外,对村级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对成功调解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重要程度,由乡镇(街道)财政出资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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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案件补贴。制定村级调解员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各村级调委会及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调解员進行表彰奖励,有效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运转。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多元化解合力
一是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可将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退伍军人、志愿者等选聘为人民调解员。二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和职业化建设,改善队伍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的人民调解队伍。对调解员实行“工资+补贴+奖金”的奖励模式,真正调动起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三是建立调解员队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完善队伍培训管理机制、人民调解员备案、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探索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及调解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多元化解有序开展
一是注重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坚持定期排查敏感时期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前,组织专人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行排查,从“抓早、抓小、抓细、抓快”入手,对可能出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及时捕捉,及时化解,实现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从小处入手实现矛盾的大化解,因为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只有抓早抓小抓细抓快,才能有效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可尝试推广太和等县(区)“手机APP模式”,深入开展“排查小隐患、控制小苗头、调处小纠纷、提供小服务、解决小困难、整治小环境”的“六小活动”,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二是强化“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建立大调解与治安调解、诉讼调解以及与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对接机制,大调解工作与法律援助、公证、法制宣传教育等相互配套,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逐步淡化人民调解行政化色彩,从政府主导的模式逐渐过渡为社会自治的模式。三是加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力度。围绕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校园纠纷、征地拆迁、精准扶贫等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探索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调委会设在相关行政部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四是探索“诉讼+公正”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建议市(县)成立完全独立于法院和当事人之外的调委会,设在公证处,法院将可以通过调节来解决的案件打包全部委托第三方调委会,调委会站在第三方角度从公平公正立场出发解决纠纷,更便于当事双方接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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