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
(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未明确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班组、岗位人员职责未明确,对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进行分级,对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 (4)未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对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 (5)矿长每月未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对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排查前未制定工作方案,未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对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
(6)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未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的,对各分管负责人处罚500元。
(7)生产期间,每天未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的;未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对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 (8)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未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对主要负责人处罚的1000元。
(9)隐患排查治理未严格落实“预案、资金、措施、时间、责任人”五落实的,对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
(10)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没有专人指挥;未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没有监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
(11)煤矿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未由验收责任单位(部门)验收的;假销号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
(12)每月没有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以及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的,对主要负责人处罚2000元。 (13)未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未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的;对主要负责部门处罚3000元。
(14)矿长每月没有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未进行通报;未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未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的,对矿长处罚1000元。 (15)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0元。
(16)每年没有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的,对矿培训科负责人处罚1000元。
(17)未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的;检查结果未纳入安全绩效考核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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