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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2020-11-04 来源:乌哈旅游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营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调料,饮料(含引用桶装水)、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二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据,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经销商在销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商品、清真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证明,以备查验。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3.检验(检疫)证明;4.销售票据;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7.进口食品报关单;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据: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有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第六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经营者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

实进货查验工作,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自行保管,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查验。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详见本制度第一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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