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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样本)

2020-10-10 来源:乌哈旅游
修 编 说 明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的相关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03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而成的。

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四部分组成,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发承包单价(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施工合同。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其部分条款的内容增、删或调整。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范本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

注:本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于2006年12月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请使用时注意:

(1)31.2款“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调整为不区分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均按31.2款程序执行。

(2)“33竣工结算”部分:

1)调整了竣工结算书编制、提交与审核条款,增加了竣工结算书提交与审核时限要求;

2)增加了“不提交竣工结算书”、“逾期不结算”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1

一、工程概况 .........................................................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 1 三、合同工期 ......................................................... 2 四、质量标准 ......................................................... 2 五、合同价款 ......................................................... 3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 3 七、词语含义 ......................................................... 3 八、承包人承诺 ....................................................... 3 九、发包人承诺 ....................................................... 3 十、合同生效 .........................................................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5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 5

1 词语定义 ..................................................................... 5 2 标题和旁注 ................................................................... 7 3 书面形式 ..................................................................... 7

二、合同文件 ......................................................... 8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 8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 8 6 适用标准、规范 ............................................................... 8 7 图纸 ......................................................................... 9 8 通知 ......................................................................... 9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 9

9 发包人 ...................................................................... 10 10 承包人 ..................................................................... 10

四、工程管理人员 .................................................... 11

11 工程师 ..................................................................... 11 12 项目经理(建造师) ......................................................... 12

五、转让、分包 ...................................................... 13

13 转让 ....................................................................... 13 14 分包 ....................................................................... 13

六、施工准备工作 .................................................... 14

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 14 16 施工准备 ................................................................... 14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 16

17 开工及延期 ................................................................. 16 18 暂停施工和复工 ............................................................. 16 19 工期及延误 ................................................................. 17

八、材料、设备供应 .................................................. 18

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18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 19 22 材料设备的检验 ............................................................. 20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 20

23 工程质量和检验 ............................................................. 20 24 工程试车 ................................................................... 21 25 安全文明施工 .............................................................. 22 26 工程的保护 ................................................................. 23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 24

27 合同价款 ................................................................... 24 28 工程量确认 ................................................................. 25 29 工程款支付 ................................................................. 26

十一、工程变更 ...................................................... 27

30 工程变更 ................................................................... 27 31 变更价款确定 ............................................................... 28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 29

32 竣工验收 ................................................................... 29 33 竣工结算 ................................................................... 30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 32

34 违约 ....................................................................... 32 35 索赔 ....................................................................... 32 36 争议 ....................................................................... 33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 34

37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 34

十五、不可抗力 ...................................................... 34

38 不可抗力 ................................................................... 34

十六、保险和担保 .................................................... 35

39 工程保险 ................................................................... 35 40 工程担保 ................................................................... 36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 36

41 合同的生效、终止 ........................................................... 36 42 合同的解除 ................................................................. 37 43 合同份数 ................................................................... 37 44 合同备案 ................................................................... 37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38

二、合同文件 ........................................................ 38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 38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 38 6 适用标准、规范 .............................................................. 39 7 图纸 ........................................................................ 39 8 通知 ........................................................................ 39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 40

9 发包人 ...................................................................... 40 10 承包人 ..................................................................... 40 11 工程师 ..................................................................... 41 12 项目经理(建造师) ........................................................... 42

五、转让、分包 ...................................................... 42

14 分包 ....................................................................... 42

六、施工准备工作 .................................................... 42

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 42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 43

19 工期及延误 ................................................................. 43

八、材料、设备供应 .................................................. 44

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44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 44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 45

23 工程质量和检验 ............................................................. 45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 45

27 合同价款 ................................................................... 45 28 工程量确认 ................................................................. 47 29 工程款支付 ................................................................. 47

十一、工程变更 ...................................................... 48

31 变更价款的确定 ............................................................. 48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 48

32 竣工验收 ................................................................... 48 33 竣工结算 ................................................................... 49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 49

34 违约 ....................................................................... 49

十五、不可抗力 ...................................................... 51

38 不可抗力 ................................................................... 51 39 工程保险 ................................................................... 51 40 工程担保 ................................................................... 52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 52

43 合同份数 ................................................................... 5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装修,装修工程 屋面及防水工程 建筑给排水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 □ □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网架 □索膜结构 金属门窗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室外环境工程 电梯工程 消防工程 燃气工程 其它工程 □ □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 □电梯 部 □自动扶梯 部 a)二次装修 b)幕墙: 平方米 □ □ □ □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 2. 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 挡墙护坡工程 软基处理工程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排水管道工程 □ 万平方米 □长: 宽: 高: □ 万平方米 □长: 宽: □ 座 □长: 宽: 高: □雨水管: 米 □污水管: 米 给水管道工程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泵站工程 电信管道工程 电力管道工程 道路照明工程 道路改造工程 □ 米 □ □: 平方米 □ 米 □ 米 □ 座 □长: 宽: □ □ 米 □ 排水箱涵工程 □长: 宽: 高: 绿化工程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 燃气工程 系统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 其它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 最终以结算价为准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条件; ■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

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

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

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7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

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8 项目经理(建造师):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

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1.9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1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

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2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3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

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

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8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9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

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0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

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1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3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

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1.2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1.26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日期。

1.27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8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

期的天数。

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

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0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1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

量等的明细清单。

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

责任。

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

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标题和旁注

3 书面形式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

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书面形式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

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⑶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⑷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⑸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⑹通用条款;

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图纸; ⑼工程量清单;

⑽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⑾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⑿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

工程师作

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

语言文字

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5.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法律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

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 图纸

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

图纸的提

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

保密要求

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7.3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

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

承包人未

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

临时工程

或备查。

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

补充图纸

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图纸提供

8 通知

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

致承包人

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

拒收通知

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9.1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

发包人代

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委9.4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

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义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

10 承包人

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

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承包人义

承包人工

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⑴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⑶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

发包人的损失。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

工程师

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通知承包人。

11.2 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工程师职

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工程师权

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⑸提出或批准索赔; 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当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

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

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

力委托

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

工程师指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达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

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

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紧急情况

工程师权

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工程师须

12 项目经理(建造师)

12.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建造师),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

项目经理

力和义务。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

项目经理

形式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后发出。

(建造师) 12.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项目经理

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 (建造师) 12.4 项目经理(建造师)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项目经理

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

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建造师)

(建造师)

应当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

13 转让

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转让

14 分包

14.1 工程分包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

分包

定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4.2 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

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14.3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

的一切资料。

14.4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

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承建资质

分包人的

分包工程

14.5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肢解分包

再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

设计和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

15.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

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5.3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

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程量和形象进度。

15.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

检查、监督。

15.5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

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

进度计划

按进度计

进度计划的修改

提交工程

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

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未解除承包人的责

16 施工准备

16.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

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

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16.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

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6.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

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勘察资料

研究分析 16.4 现场考察

16.5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

16.6 已明示的外界障碍

地下构筑

16.7 16.8 施工放线

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

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

物业的危险、挖掘的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

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

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

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

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

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6.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

提供场地

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6.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

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6.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

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做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16.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

工程专用

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未能办妥

临时占地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7 开工及延期

17.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

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7.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承包人造成的开工

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7.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工程开工

发包人造成的开工

18 暂停施工和复工

暂停施工

18.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

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8.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

承包人造成的暂停

偿:

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8.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

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或工程师造

18.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

暂停施工持续63

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8.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8.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

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复工

19 工期及延误

19.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

据19.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9.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工期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9.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

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

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 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9.4 承包人在19.1款约定的工期及19.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成本

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9.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9.1款约定的工期及19.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

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9.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

延期损害赔偿费的

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工作时间的限制

提前竣工

延期损失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

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20.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

承包人负

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20.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20.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

发包人承

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⑸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结算方式结算方式

20.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

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

承包人承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3 如承包人不执行21.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

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

代用材料

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1.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

货物运输

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1.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不得指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

承包人不

22 材料设备的检验

22.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2.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2.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检验费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2.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再次检验

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22.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

随时检查

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检验内容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3 工程质量和检验

23.1 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

23.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

质量保证

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3.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

工程质量

承包人在质量控制

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⑸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23.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

工程隐蔽

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3.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

重新检验

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质量检验

24 工程试车

24.1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

的内容和费用承担。

24.2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工程试车

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试车

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4.3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工程试车中双方的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⑸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5 安全文明施工

25.1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5.2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⑴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与方案,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⑵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监25.3 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

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

发包人责

承包人责

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25.4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5.5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

承包人的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5.6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

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5.7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

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

25.8 承包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

专款专用

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安全防护

化石、文

安全事故

26 工程的保护

26.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

工程的保护

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6.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

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6.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

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

工程的修

成品、半

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7 合同价款

27.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

同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内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7.2 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其分

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 27.3 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合同价款调整

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可调单价合同。

27.4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

确认后不作调整。但是,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及相应的项目单价调整办法。

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7.5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作调

法律法规

整。

27.6 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

面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

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在该调整情况发生28天内将不调整合同价款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调整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

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

纳税和缴

合同价款

27.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

暂定价 暂定价的

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7.8 暂定价的最后确定通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时仅对该

项材料或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其他部分包干,不予调整。

27.9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

暂定金额

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7.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

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7.11 零星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所列的按用工、机械台班

零星项目价款确定

和材料费用结算的零星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零星项目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后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数量和单价等提出报告,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7.12 第27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编制和审批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

盖章确认。

暂定金额的最后确

造价工程

28 工程量确认

28.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

工程量

28.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

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8.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

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8.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

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确定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

工程计量

记录和图

28.5 计量的结果:

计量结果

⑴如承包人未按28.4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⑵如工程师未在28.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⑶如工程师未按28.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⑷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⑸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8.6 第28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

章确认。

造价工程师确认

29 工程款支付

29.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

工程预付

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29.2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

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9.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期中结算

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9.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

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9.5 承包人应按29.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建造师)签署的期中结

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⑵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⑶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⑷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减)合同价款及费用;

工程预付

期中结算

⑸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9.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

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

29.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

发包人支

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9.8 第29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编制和审批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确认。

期中支付

造价工程

十一、工程变更

30 工程变更

30.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变更内容

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⑵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⑸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30.2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⑴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⑵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⑶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⑷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变更程序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30.3 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

人应在7天内(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30.4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

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1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30.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

其他变更

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6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

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建议书

进行变更

合理化建

31 变更价款确定

31.1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变更价款的确定方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确定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31.2 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

变更价款的确定程

报告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或发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⑵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28天内将不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提交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⑶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和(或)工期的调整。 ⑷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和(或)顺延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31.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6

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31.4 确认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变更价款

31.5 第31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编制和审批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

造价工程

认。

变更价款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

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2.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

验收合格

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2.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

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2.4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

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

竣工验收

留置和追加支付担

竣工时的

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⑴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⑵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2.5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

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2.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2.3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

32.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

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2.7 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时,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

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2.8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

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9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

验收规定办理。

32.10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的约

定方式给予承包人奖励。

32.11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32.5款约定进行返工和

修复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

重新验收

不组织验

未经验收

甩项竣工

单项工程

优质优价

验收质量未达标

33 竣工结算

33.1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包括提前竣

工奖励费及延误损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包括竣工图、工程变更资料以及经确认的计量报告、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变更价款报告、索赔报告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编制竣工

33.2 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

提交竣工

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3.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

审核竣工

依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⑴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款项;或 ⑵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33.4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14天或专用条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仍有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33.5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

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竣工结算

逾期不结

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 33.7 在竣工结算书审核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竣工支付

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3.8 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

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9 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10 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

字盖章确认。

竣工结算书修改及

不提交竣

竣工支付

发包人不支付

造价工程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

发包人违

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18.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⑵通用条款29.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⑶通用条款29.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⑷通用条款33.8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承包人违

34.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

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⑴通用条款19.1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⑵通用条款23.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4.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

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

35 索赔

35.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

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 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

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5.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索赔理由

当时记录

承包人索赔程序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的约定相同。

35.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

发包人索

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⑵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⑸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⑶、⑷约定相同。

35.5 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5.3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

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5.6 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5.4款提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

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5.7 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

承包人索

发包人索

造价工程

36 争议

36.1 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

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⑴向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3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解决争议

继续履行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7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7.1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

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7.2 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质量

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⑵质量缺陷保修期; ⑶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⑷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⑸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3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

解决程序处理。

缺陷保修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质量缺陷

十五、不可抗力

38 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

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

3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

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

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8.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

费用承担

承担: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将损失减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5 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不能免除

十六、保险和担保

39 工程保险

39.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9.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

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

约定保险

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39.4 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

理赔程序

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9.5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

保险凭证

生效的证明。

39.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发包人办理的保险

承包人办

足够的保险额

39.7 如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险单的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40 工程担保

40.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

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40.2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

履约担保

支付担保

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40.3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

担保金额

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4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

履约担保

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0.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

支付担保

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

40.6 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保证人向发包人支

付索赔款40.7 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保证人向承包人支

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0.8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

为本合同附件。

约定担保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终止

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7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

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

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诚实信用

协助、保密等义务。

42 合同的解除

42.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 发生通用条款第13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

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的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4 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

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协商一致 发生转让

不可抗力

解除合同程序 合同解除

结算和清

43 合同份数

43.1 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

单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 合同副本

44 合同备案

4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

合同备案

案。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款与补充条款 (5) 通用条款

(6) 投标过程中的往来文件、澄清函及补遗书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 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5.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以深圳市规定的标准为准 。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时间: /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以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为准或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为验收依据。

7 图纸

7.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签订合同时 7.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的一切资料。

8 通知

8.1 承包人的地址: 邮编: 8.2 发包人的地址: 邮编: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通知以 / 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9.2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自行解决施工用水问题,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自行解决施工用电问题,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点:自行解决施工用通讯问题,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或合同签订后3天内 。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无 。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

10 承包人

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提交 时间: 无 。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严格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制定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组织施工,全面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在进场施工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在未移交发包人或接受单位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损失风险。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发现施工场地内类似保护物,承包人应做好合理保护措施,并应及时报告发包人以确定采取保护措施方案,保护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结算时不与予另行计价,承包人不可提出索赔。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应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施工场地余土、垃圾、临时生活设施等。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做到工完场清的原则。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工程师行驶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工程因任何原因引起的延期;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等。

12 项目经理(建造师)

12.1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姓名:

五、转让、分包 14 分包

14.1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1)分包工程: 分包人: (2)分包工程: 分包人: (3)分包工程: 分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1单项工程名称: 15.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应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最迟不迟于收到施工图纸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应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体部署、施工总平面设计及布置、总进度计划(含月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工程项目专职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和名单、专项施工方案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计划图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

师的检查和监督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审核确认或修改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报发包人备案确认 。

16 施工准备

16.9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作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 16.11红线外临时占用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计费。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9 工期及延误

19.1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19.4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由于交通疏解、绿化迁移、排水管线迁移、路灯迁移或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须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函件,并详列所遭受延误的细节及原因。在收到通知书后工程师应就延误事项进行确认,经发包人审批后对影响部分工程给予顺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上述延误的,结算时不计此部分费用,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延误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经济上的索赔。

只有因交通疏解、绿化迁移、排水管线迁移、路灯迁移或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连续停工超过63天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选择退

场,因此引起承包人二次进场的(接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必须进场),工程完工结算时,仅对二次进场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在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后按实际发生情况给予计费补偿。

由承包人原因影响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3000元,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中标价(暂定价)的3%,并于当次进度款中扣留罚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审批的月工程进度计划的,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罚金累计计算(在当期进度款中扣留)。

19.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0.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 20.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 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等进场前必须按规定向工程师提前报送拟进场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报审表。发包人或工程师对其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

所有进场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只有并经发包人和工程师签证认可,确认审核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对于不合格或未经发包人认

可与工程师签证认可的,一律不能用于本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结算时不予计算此部分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亦不能提出任何经济索赔。

22 材料设备的检验

22.3检验费用的约定:

(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包括因承包人原因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另行计价,此部分费已包括在分部分工程量计价的‘综合单价’中体现。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无 。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3 工程质量和检验

23.1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要求。工程移交后,发包人还必须保证交通疏解工程在地铁5号线工程施工期内的质量维护。在地铁5号线工程完工后的恢复工程则按深圳市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执行。如发生因施工质量引起的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保修。

24 工程试车

24.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7 合同价款

27.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施工现场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27.3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单价 □ 可调单价合同 27.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由于非发包人及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下表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幅度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按表中的方法作相应调整:

序 号 材料名称和规格 单位 约定的价格 变化幅度% 调整方法 备 注 27.5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

项目单价调整因素: 招标时没有编制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 项目单价调整办法:见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27.7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见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27.8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见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27.9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

28 工程量确认

28.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

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29 工程款支付

29.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本合同签署后28天内(最晚不迟于项目开工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按本工程中标价(暂定价)的30%分阶段拨付工程预付款。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29.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无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无 29.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第一次进度款:当本工程分阶段形象进度完成至50%并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按本工程中标价(暂定价)的20%支付(含预付款累计付至50%)。第二次进度款:当本工程分阶段形象进度完成至100%并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按本工程中标价(暂定价)的30%支付(含预付款累计付至80%)。 工程变更部分按发包人、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及审计部门审查后的结算

造价的70%进行支付。

29.5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无

十一、工程变更 31 变更价款的确定

31.1(1)工程量变更幅度:承包人不得随意对施工图纸会审通过的设计进行变更,若确有需要,须按发包人的规定并由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颁发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未经发包人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共同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否则不予计价支付。 由发包人原因引起设计变更使工程量增减时,承包人应做好设计变更后所有增减的工程量确认工作,经现场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量计算。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 31.2④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期限: /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深圳市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和政府相关接收部门分别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共计8套。

32.9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32.10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 / ,发

包人给予承包人的奖励方式如下: / 32.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

式如下: /

33 竣工结算

33.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交接证书签发 后 / 天。

33.3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 / 天。

33.4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 / 天。

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以下期限 序 号 1 2 3 4 竣工结算书金额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2000万元 2000万元~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 审核时间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通用条款18.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只有因绿化迁移、排水管线迁移、路灯迁移或发包人原因而导致承包人连续停工超过63天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选择退

场,因此引起承包人二次进场的(接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必须进场),工程完工结算时,仅对二次进场的机械进退场费用在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后按实际发生情况给予计费补偿,并顺延相应的工期。 通用条款29.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

定: /

通用条款29.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33.8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4.2通用条款19.1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23.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没收履约担保金,承包人还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计费补偿。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时,罚合同价的3%,并追究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损失与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期限整改。若承包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则每次按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的2%进行处罚(从进度款中扣除),累计三次以上,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6 争议

36.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深圳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其他仲裁委员会 / 。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8 不可抗力

38.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平均风力10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

(2)3小时降雨量为 100 ㎜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 (3) 40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

(5)其他:战乱、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

十六、保险和担保 39 工程保险

39.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3)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按施工安全规范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包人负责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施工中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损失,发包人不承担此责任。承包人投保的保单(复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备案。

40 工程担保

40.3履约担保金额为: 支付担保金额为: 40.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数

43.2合同副本份数:12份 ,其中发包人 6份 ,承包人 6份 。

合同副本其它保存单位及份数: 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一、 材料价格的约定:

1 本工程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其单价按当月的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信息》上未刊登的材料(设备)单价,按市场价经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商定,拆除后再利用的材料(设备)不计材料价但可计拆除、保管、迁移和安装费用; 二、工程计量原则与支付:

1 按照本合同应计量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应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计量;采用国标清单的计价方法。

2 本工程材料数量和已完工程数量所采用的量测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深圳市市政工程和安装工程的习惯做法和相应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所有这些方法,均应报送发包人审核,并经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同意。

3 一切合格工程的计算,应由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精度要求的计量设备器具和条件,并由承包人计算报发包人审核,并经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确认。 三、结算原则:

1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按竣工图、施工现场签证单、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现行各专业消耗量标准(或综合价格)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结算,并按市政府355号文规定的下浮率进行下浮确定结算价(即交通疏解工程下浮14%、绿

化迁移工程下浮23%、路灯迁移工程下浮9.24%、排水管线迁改工程下浮11.47%),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以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2本工程在进行暂定价计价时,弃渣处运及沥青砼运距暂按10公里计算,商品砼运距按5公里计算。结算时,运距按发包人、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承包人最终确认的运距为准。 四、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或产权单位接收后21天内,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市政府355号文的规定编制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其审计结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在竣工资料完成移交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改迁到恢复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分阶段结算)。

五、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安全管理目标如下: 1、杜绝因工死亡事故;2、现场施工人员的年重伤率不大于0.05%;3、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事故;5、杜绝因施工所造成的地表沉陷以及因此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通讯中断、漏水和漏气等工程施工责任事故。

六、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事项:

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变更工程的任何部分。

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和通讯等问题;及时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类手续;精心组织、科学施工,确保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的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 3 工程竣工(含阶段性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4 本工程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各种措施,尽量减少因施工对现有用户的影响,并协调发包人做好解释及通知工作;提前做好工程范围现行运行管线的调查和保护工作,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确保各类管线安全运行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 全面配合发包人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服从发包人的统筹。 6 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的监督检查。 7 按发包人提供的统计报表格式,定期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

8 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承包人有挂靠或转包、违法分包的处5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有权更换施工单位,发包人将保留索赔的权利,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合同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或终止合同;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要求修改或终止合同。

七、承包人、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1 承包人违约的约定:

1.1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等级质量安全事故、延误工期等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生等级质量安全事故,每次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2万元,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延误一日支付违约金3000元,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保留更换施工单位的权利。

1.2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3因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的,发包人在向第三人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拒不清偿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 发包人违约的约定:

2.1由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工期延期。

2.2因发包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赔偿损失。

3 本合同与发包人和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为准。

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

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最低为5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最低为2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

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 币种:人民币

金额(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 工程质量保险: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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