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售后服务
1.承修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修竣车辆的质量保证期,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整车或总成修理为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为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车辆维修时间整车修理不超过10天,总成修理不超过5天。疑难零配件的特殊车辆维修或事故车辆维修,应视筹措配件难易程度或车辆损伤程度,由双方协调维修工期。
3.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及时服务体系,企业24小时有人值班(含法定节假日在内),遇有需求单位车辆出现故障和申请应急保障需求时做到随叫随到。
4.在蚌埠市行政区域或100公里范围内,需求单位车辆发生故障需急修的,及时派员抢修,3小时内到达(如遇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视情延后),并提供免费拖车救援服务。
5.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洗车服务;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需求单位的利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7.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障协议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8.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在企业内明显位置公示:计价公式、车辆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确保维修收费、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车辆维修计价公式为:修理费=工时费+材料费,严格按照中标费率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零配件费,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
9.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制度: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使用原厂正品配件材料,无原厂正品配件材料而使用副厂或者修复件时,事先说明,并如实填写材料清单,标明出处、标价,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颁布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对不发生材料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工时费。
10.做到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车辆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车辆修峻出厂后,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同类故障或损坏,应给予免费优先返修,因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企业负责。
11.接受需求单位对企业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需求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12.须保证送修车辆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13.保证合同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车辆的送修费用,每月适时按规定格式报送维修报表,当年12月31日报送年度维修统计汇总表。
14.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转让经营场所及停车场所,不得变更法人代表、企
业名称,如若发生上述情况,需事先经需求单位同意后,继续提供服务,未经同意自动变动、转让、变更的,取消定点资格。
15.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对需求单位所属的全部车辆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如有一切服务纠纷、质量责任均由企业负责。
16.维修程序:需求单位按规定填写《车辆送修通知单》,对于不能出具《车辆送修通知单》的车辆,企业有权拒绝接修,接修没有《车辆送修通知单》的车辆,视为企业单方行为,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不予结算。
17.违规处罚: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从事定点维修服务的资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需求单位车辆维修业务;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一经查实的;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擅自转予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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