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普遍对工程项目采取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这种承包经营模式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为前提,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以创建优质工程为目标,以承包合同为纽带,实行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施工承包经营管理。
在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义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代表人。
在较为通用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部分,将项目经理确定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通过实施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可以明确项目承包者与企业、职工三者之间责、权、利的关系,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承包者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从而更有利于对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等方面实施强有力的管理。正确、有效地实施企业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风险: 一、表见代理的风险 【术语解析】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项目经理是公司在合同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处理执行合同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包括合同的实施、变更调整、违约处罚等,对执行合同负主要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表见代理,有人打过一个非常通俗的比方来说明其危害之大:虽然建筑公司未授权,但项目经理花了钱,却要建筑公司买单!这让无数老板彻夜难眠!令人担忧和恐惧的是这么多项目经理他们什么时候花钱、会花多少钱,建筑公司根本无从知晓、无法控制!目前已有很多建筑企业因此陷入债务泥潭,甚至破产。所以,从这个角度说,项目经理表见代理风险,已成为严重威胁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隐形杀手,犹如埋在建筑企业身边的“不定时炸弹”,不知何时,就会将企业炸得粉身碎骨!
【典型案例】
1、项目经理对外以项目部名义出具欠条,乱签字,乱盖章,胡乱结算公司承担责任
王某系A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王某每年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xx万元,盈亏与A公司无关,且其不得以A公司名义购买任何材料或以A公司名义产生任何债务。”
A公司也制定一套预防表见代理风险的文件,从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现场公示牌等若干层面进行有效预防并要求其各项目部严格执行。
王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王某在收到全部钢材后未支付相应款项,以A公司工程项目部名义出具了一份加盖项目部章的欠条。贸易公司在多次催要材料款无果后,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250万元钢材款。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该贸易公司支付 250万元。 王某对公司三令五申的要求都置若罔闻、毫不理会。乱签字,乱盖章,胡乱结算,致使A公司在2008年度仅因该项目经理的胡作非为就损失了将近 400万元。
【律师简析】
王某系A公司的项目经理,有权代表A公司处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事务,因此对项目经理的签字、盖章,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是代表A公司的。建筑行业有句俗话:“项目经理对外打欠条等于建筑企业开支票。”项目经理对外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论是认定为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建筑企业都要承担付款的义务。因此如何加强项目部的管理和培养项目经理的法律意识值得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好好思考。
A
公司本着先见之明,为预防风险可谓弹精竭虑,并在专业人土的协助下也制
定出一套切实有效防范表见代理的制度。但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A公司并没有有效地监督执行、督察纠正、最终还是产生了很大损失,A公司用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成了一纸空文。
这就是管理上经常谈到的“执行力”的间题。鉴于以上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引起各位建筑企业高层的重视!
项目经理擅自承诺,公司承担巨额违约金
1.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发包人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某为了能继续施工,擅自向发包人书面承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加盖了项目部章。工程竣工验收后,共计逾期150天,发包人在决算时尚欠工程款450万元。之后,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450万元,在一审中,发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750 万元。 【律师简析】
此案中王某为了继续施工,擅自向发包人书面承诺每天5万元的工程逾期违约金。王某作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在工程现场的负责人,公司的职务代理人,承包人公司没有在原施工合同中对项目经理的权限和项目章的使用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王某作出的书面承诺对承包人公司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尽管原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工程逾期违约金,但该承诺实际上构成了对原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据此,承包人理应对其工程逾期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了保护公司和项目经理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施工合同中对项目经理的权限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向业主方予以郑重申明。同时,建筑企业应加强项目巡查的力度,建立项目巡查机制,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如发现项目经理存在擅自承诺之情形,公司应迅速介人、了解承诺的来龙去脉并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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