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 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日内拟订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 律师在拟订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本案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十九条 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代理非诉讼事务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因 事由,需经 办理,特委托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如下:
上述代理权限,如委托人或律师要求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必须要写清的内容:
1.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单位全称等基本情况。
2.委托的事由。
3.委托代理的权限。
法 律 意 见 书
新法网非诉(2006)第0001号
某某某单位:
受 委托,新法网法律服务律师团在听取了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的介绍,认真审阅了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在初步调查基础上,现就贵专委会提出的关于“成都XXX西部五金机电批发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散发XX西部五金机电城招商资料是否侵犯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18家市场)的合法权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事件的由来
近段时间来,一份以所谓的让大、中、小企业都买得起,租得起,推出占地260亩建一片9万平方米的“西部最大、最繁荣、最具活力、最具人性化的机电市场”的金府西部
五金机电城招商资料在市场上出现。据贵专委会介绍,该招商资料是由成都XXX五金机电批发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川XX公司”)煞费苦心制作,其内容多为虚构,言辞浮夸,刻意隐瞒与众商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意欲诱使广大不明真相的商家入驻,而且该招商资料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出言贬损、诋毁同行业其他机电市场的商业声誉。
二、我所律师认为川XX公司制作、散发的招商资料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是针对成都西门生资一条街及其它机电市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
贵专委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地处成都XX的XX一条街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国内贸易部于80年代初,最早兴办并挂牌的国家级生资交易市场。在市委、市府和地方历届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经过20多年的拼搏,终于造就了名满全国,享誉全西南,并与上海北京路生资一条街同样驰名的品牌。
然而,川XX公司却在其制作精美的“XX西部五金机电城”招商资料的首页最显眼位置以中英文双语黑体标示了《新旧市场的比较》来贬损“旧”市场。任何行内人士均能看出,所谓“新”是指XX西部五金机电城,“旧”是指成都XX生资一条街的18家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
川金府公司捏造事实,贬损“旧”市场的相关内容列举如下:
1、《新旧市场的比较》称:“原有的机电市场在功能、设备、设施和规划上已不能适应现有机电行业的发展”。川XX公司凭什么得出如此结论?作为一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有没有资质对所谓“旧机电市场”进行功能、设备、设施和规划等诸多方面进行客观而专业的评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没有权威机构的评估报告和行业内专家准确的分析、预测以
及城市规则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前提下就如此信口开河,妄加评论,显然不仅仅是对自已宣传的不负责任,而是别有用心,居心叵测。
2、《新旧市场的比较》称:“原有的机电市场……许多经营门店为临时搭建用房,安全隐患难以消除”。这明显与事实不符。首先,成都CC生资一条街因其历史悠久商家众多,难免会有几间临建房屋,但绝对不是川XX公司声称的有许多经营门店为临时搭建用房。其次,“安全隐患难以消除”更是无稽之谈,成都XX生资一条街从来没有被消防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事实上是连年被消防部门评为优质消防单位。
3、《新旧市场的比较》称:“货车不能进入一、二环路,交通拥挤,商家和客户怨声载道。”这更是争眼说瞎话。第一,行业内尽人皆知,货车只是限制进入,而并非禁止进入,事实上,交管部门发放的货车《入城证》数量完全能够适应商家的需求量;第二,一环路改造后,现在交通顺畅,大大方便了商家和客户,这是不争之事实。第三,现在的成都西门生资一条街是生意兴隆,人声鼎沸,不知川XX公司是从何处听得“怨声载道”,如此的信口雌黄也实在是太过份。
4、《新旧市场的比较》称:“原有的机电市场外迁的步伐已是大势所趋”。这样的预测看似目光如炬,仿佛充满了远见卓识, 其实不然。第一,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文件表明原有机电市场需要外迁。第二,与此相反,成都市委、市政府和金牛区委、区政府正在不断地对成都XX生资一条街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要求生资一条街不断提升规模和档次,把市场进一步作大作强。
由上可知,《新旧市场的比较》的内容纯属捏造,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其实质是想通过把“旧市场”贬损得一无是处、一塌糊涂来打击、败坏成都XX生资一条街18家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的商业信誉,从而凸显“新市场”是如何如何之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川XX公司不仅捏造了虚假事实,而且还进行了散布(大量散发招商资料),损害了“旧”市场( 成都西门生资一条街的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的商业声誉,这种捏造事实的虚假宣传,可能使市场内的商家作出错误判断并离开市场的决策。川XX公司的行为已经给成都XX生资一条街的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长期的不可估量的间接经济损失。我所律师认为川XX公司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成都市其它机电市场和市场内众多商家的合法权益。
三、川XX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直接侵害成都西门生资一条街机电市场和数千商家的合法权益
为达到诋毁“原有市场”、混淆视听、诱使广大商家作出错误决策而购买或租赁其商铺的目的,川XX公司在虚构了前文所述“旧市场”的“弊端”后,又特意指出:“XX西部五金机电城正是针对上述问题,响应政府号召,为机电贸易行业度身打造的现代化商贸平台”。
川XX公司是如何来“响应政府号召,为机电贸易行业度身打造的现代化商贸平台。”呢?且让我们来看以下广告宣传:
1、“XX西部五金机电城是成都市政府2005年重点工程”。
2、“XX西部五金机电城是政府打造的金府机电大世界项目之一”。
3、“XX西部五金机电城是2005年中国西部五金博览会分会场”。
4、“XX西部五金机电城处于政府规划的机电大世界的龙头位置”
5、其内容先后使用了六个“最”:最繁华、最具商机、最具活力、最具人性化、最方便的购物环境、最完善的配套……。
6、“XX西部五金机电城……让大、中、小型企业买得起、租得起”。
7、“开创机电市场赚钱新时代,错过机遇意味着错过一个时代”。
8、在2005年4月19日川金府公司向“各生产资料经营商家”广为散发招商的《邀请函》中写到:“凭此邀请函领取价值300元礼品一份。”据了解,其“礼品”实际上是价值不足30元的衬衣一件。
咋一看,该招商资料广告宣传的XX西部五金机电城还真是披上了“政府重点项目”“响应政府号召”的靓丽外衣,让人得刮目相看。而实际上呢,完全没有这么回事。据贵专委会介绍,市、区政府根本没有介入川XX公司的招商,其广告宣传纯属拉大旗作虎皮,假借人民政府的威望,无中生有,虚构事实,以达到诱使商家入场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川XX公司在其招商宣传资料中假借人民政府的威信,虚构事实,欺骗和误导商家,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侵害了其他正当经营的机电市场和广大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四、川XX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隐瞒与广大商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
侵害了众商家的知情权。
据查,“XX西部五金机电城”占用的260亩土地是向当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所得,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该类土地,使用者至少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这种土地的地面建筑只能是临时性的,不能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
第二,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土地政策,该宗土地随时有被国家统征,被招标、拍卖或挂牌有偿出让的可能(土地出让金最低也得数亿元人民币)。一旦上述情形出现,国家或土地受让人必然会依法限期搬迁拆除该土地上的机电市场,租赁商家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害不可避免。
第三,该类土地上的建筑物因没有国土证,就不能依法办理产权证,更不可能依法上市交易。招商资料上说这样的商铺“买得起”,实属骗人。
如此对入驻商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川金府公司却在其制作精美、条件诱人的招商资料中只字不提,这不可能解释为疏忽大意,只可能是川XX公司在故意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显然,川XX公司不在招商资料中告知机电市场用地实情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广大商家的知情权,诱使商家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作出重大投资决策,直接侵害广大商家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所律师认为川X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重侵害了成都XX生资一条街的市场及其他机电市场的商业信誉和广大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律师建议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我所律师建议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18家市场)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1、针对川X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川XX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是立即停止其招商资料的制作、散发,二是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是赔偿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
2、针对川X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宣传和不如实向商家告知其机电市场的用地状况等行为,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对川金府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还广大守法经营者一个公平、规范、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机电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六、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贵专委会及其会员单位提交的书面资料与口头情况介绍并在初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出具。
2、本意见书只是我们的初步法律意见,具体意见有待我们深入了解有关方面资料和全面调查取证后,根据贵专委会的要求另行依法出具。
3、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单位参考。
新法网法律服务律师团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
(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
(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十一)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A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
(一)借款申请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学历),现住××市××区××路×号,具有××市城镇正式常住户。
(二)借款中请人A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作,任经理职务。其19××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元人民币;××年××月
至××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20年××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花园××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中请人A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借款中请人A先生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由贵行办理申请抵押贷款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三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王××律师
××年××月××日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法律意见书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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