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财农〔X〕8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X府办〔X〕324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方案、X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方案、X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X府办〔X〕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推动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目标的专项资金。
本实施方案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和农垦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全市各镇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的扶贫项目实施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扶贫项目的筛选、公示和申报,做好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以及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等,负责组织做好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并配合镇财政所做好扶贫资金的报账及
拨付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各镇编制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各镇项目实施,负责汇总各镇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各镇、各市级主管部门(指住建局、卫计委、民政局、教育局、水务局、农发办、残联、新农合等部门,下同)定期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镇财政所负责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并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要与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筹使用,避免重复。
其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镇政府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打破“有多少钱干多少事”的惯性思维,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提前谋划、科学论证,储备好扶贫项目,建立扶贫项目库,为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奠定基础。要按照自下而上的流程,在第四季度启动下一年扶贫项目储备工作。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明确项目的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投入规模、预期成效等内容;市扶贫办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镇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筛选,优先选
择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群众意愿高的扶贫项目,逐项明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底前审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彻底扭转“资金等项目”的被动局面。年度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的扶贫项目,确需调整的要及时从项目库中安排备选项目给予补充,避免资金沉淀。
第五条 市扶贫办牵头组织并审核汇总形成年度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方案分配和下达资金。
第六条 各镇政府组织各村委会帮助扶贫对象制定精准脱贫措施,并由扶贫对象向村委会提出项目申请,各村委会审核汇总后上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汇总向市扶贫办提出资金申请,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受益范围等。
市扶贫办汇总各镇政府报送的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初审后商市财政局根据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方案将资金下达给各镇政府。
第七条 政策补助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教育、医疗、危房改造等补助,下同),由市扶贫办商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资金需求,并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方案将资金
下达给相关主管部门或镇政府。
第八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下达给有关部门或镇政府。
第九条 市扶贫办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牵头完成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批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加强农村扶贫对象的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教育、医疗补助。
(六)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 (一)编制扶贫规划发生的费用。 (二)评估项目发生的专家费、会议费等。
(三)检查、验收项目发生的租车费、燃油费、误餐费等。 (四)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发生的费用。 (五)管理档案发生的档案装订制作费、文件柜(夹)购 置费等。
(六)审计项目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
(一)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部门及项目的,市财政部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进行分配并将支付计划一次性下达至相关部门(或镇级);未明确到部门或项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
财政部门(未明确部门的由市扶贫办代办)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政府批复后将支付计划一次性下达至相关部门(或镇级)。
(二)对市级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已明确到部门及项目的,市财政部门在人大批复后下达至各预算部门;未明确到部门或项目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未明确部门的由市扶贫办代办)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政府批复后将支付计划一次性下达至相关部门(或镇级)。
(三)项目单位加强对接,建立扶贫资金支出绿色通道,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各镇财政所核算站优先受理扶贫专项资金的支付申请,及时办理支付业务,在收到完整报账材料24小时内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四)市财政部门在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尚未到位之
前,通过预拨的方式保障扶贫项目启动实施,待上级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后进行冲抵。
(五)各镇、各相关单位把无法支出或项目支出完成后产生的结余资金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调整意见或建议,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扶贫资金实际需求情况先进行调整使用,待年终上报市政府审批,统筹安排用于扶贫项目支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公司+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致富带头人+贫困户”的产业扶贫项目,市扶贫办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
操作方案,规范主体筛选、责任界定等具体内容。镇政府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的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对贫困户实施产业帮扶措施时,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需求,发挥贫困户的主动性、积极性,宜种则种,宜养则养。贫困户自身发展能力强的,由其自主选择产业发展模式,自身动力不足的积极引导贫困户参与企业、合作社和致富带头人规模化产业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确保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十五条 对整村推进项目,市扶贫办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政府、村级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全程指导其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监测、建设管理及进度款项拨付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周之内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三周之内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拨付项目尾款。
第十六条 对危房改造项目,市住建局(危改办)、市扶贫办及镇政府要联合办公,对贫困户危房改造申请优先核查、优先鉴定、优先评议、优先审批。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要加强对贫困户的思想教育,破除挑选“黄道吉日”等迷信思想,推动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危房改造资金在项目动工后即可将补助资金的80%拨付给贫困户,但不得通过村级组织账户转付。
第十七条 对教育、医疗保障项目,镇政府及市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自下而上的流程,在第一季度启动教育、医疗保障项目准备工作,核准对象,摸清底数。资金一到位就按照政策标准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集中采
购;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应当公开招投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扶贫项目,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定期提供的市场调查参考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未纳入公开招投标的,按议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议标。扶贫物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严禁采购假冒伪劣物资。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 (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批准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市财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在分配下达扶贫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资金规模、分配结果等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各镇政府负责收集和审核扶贫项目资料,并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三级公示(即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公示内容包括扶贫项目的基本情况、扶持内容、扶持金额、举报电话等等,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核查。
(四)对于直接扶持到贫困户的资金,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到贫困户账户;基础设施类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要做好项目的申报、筛选、选定、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受
益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实施单位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按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实施的,按规定处理或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扶贫资金项目档案资料要齐全,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装订成册,分类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各镇财政所要将扶贫资金列入乡镇资金监管范围,强化扶贫资金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将根据自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涉及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镇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坚持把扶贫资金监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大对扶贫资金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严肃处理,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
市审计局要以镇政府和市直属各相关单位为重点,及时了解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筑牢“最后一公里”的安全底线。
第二十五条 凡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扶贫资金或挤占、截留、冒领扶贫物资的,一律严肃处理,并由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在项目申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或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虚假询价、人为抬高底价、采购假冒伪劣物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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